关于代购代销收入
添加时间:2007-10-24 00:00 来源:点击:次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代购、代销业务还是代理业务,经济业务双方都必须订立合同或协议。而在此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方可确立为代购、代理业务,否则不然。这三个条件是:
(一) 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垫付代购资金;
(二) 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 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货物价款及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账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满足上述条件的代购业务或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仅就其取得的代购或代理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但对纳税人所从事的不能同时具备法定条件的所谓代购或代理货物视为购进业务,无论其以何种名义经营,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视为货物经营,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经营的代销业务以及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亦应照章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