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于10月8日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1号令,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3月16日制定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修改内容为: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