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添加时间:2008-06-27 00:00 来源: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福建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福建省主要农作物范围的通知》(闽农种(2001)105号)规定的农作物,即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茶树等9种农作物。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省农业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辖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第五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七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水稻、薯类、小麦与玉米、大豆与油菜、茶树等五个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由7-17人组成,分别负责对各作物生产试验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鉴定。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第八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市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设区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设区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设区市品种审定小组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福建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福建注册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十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如属代理申请,必须提供委托书;(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四)建议参加的试验组别和栽培要点;(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第十三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第四章品种试验第十四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第十五条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第十六条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第十七条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第十八条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第十九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品种区域试验年会和专业组现场考察鉴定会议。区试年会对当年试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参试品种提出使用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等;专业组现场考察鉴定会议对生产试验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并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品种鉴定意见。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二十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并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鉴定或经设区市品种审定小组初审通过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公室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第二十一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一年召开一次审定会议,设区市级品种审定小组根据委托需要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数l/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第二十二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是审定品种的第一完成人的,该品种讨论表决时必须回避。委员会主任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第二十三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省、市分类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第二十四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第二十五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或原市级审定小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厅公告。第二十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国家审定标准,并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审定标准,报农业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第二十八条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第三十二条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具体要求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第三十三条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区域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专项经费预算。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28日颁布的《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