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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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发文日期】1982.12.04
【发文部门】全国人大
【分类】综合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节 选)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
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
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 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
合作经济, 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
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
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
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
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
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
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
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
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
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
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
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
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并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
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奖
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