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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举行
添加时间:2008-05-04 00:00    来源:点击:
  4月3日,农业部在北京举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于2001年4月 12日发布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农药安全水平,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对现行农药登记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这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法修订。确保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二是保障使用安全。通过提高农药残留和环境等方面的资料要求,将农药使用的潜在风险降低至可控或可接受的程度;三是减少重复试验。为促进我国农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试验资料;四是坚持科学管理。针对卫生用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和微生物农药等的特殊性,以科学为依据,根据国际惯例,确定不同的登记要求。
  据了解,这次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起草单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上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农药企业、专家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专门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会。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农业部决定举行听证会,围绕修订涉及的三个主要问题展开听证。这三个主要问题是农药登记增加残留和环境影响资料,提高农药安全评价要求;调整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限定范围;规范相同农药产品的认定和登记。
  这次听证会共有40个单位和个人报名。主办方根据听证会公告关于确定听证代表的规则,选定了12名听证会代表,并邀请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家庭卫生杀虫制品专业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两名农药专家参加听证会。
  尽管听证代表来自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但对严格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高我国农药安全水平达成了共识。听证代表一致同意农药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由规定最低值改为规定允许波动范围,赞成调整后的有效成分含量限定范围。绝大多数代表认为,强化有关农药对健康和环境影响的评价,从源头减少农药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符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政策,赞成增加农药登记残留和环境影响资料,支持提高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要求和相同农药产品认定规则。多数代表从维护消费者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出发,认为还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环境安全评价要求。少数代表对相同农药产品认定规则、环境毒理试验范围和重复试验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农药企业代表建议,农药的登记管理既要考虑国际规则,更要符合我国实际,修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要给企业合理的过渡期;也有代表建议,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这次听证会反映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农业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一次具体实践。农业部表示,将认真研究和吸收听证代表的意见,确保新修订的农药登记政策和措施更加科学、合理。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关系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门要在保证农药登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农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农药企业也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多生产优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为建设现代农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