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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次例行监测工作方案
添加时间:2008-07-17 00:00    来源:点击:
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监管,保障鲜活农产品安全消费,在2008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在2008年“五一”假日前对全省9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进行第二次例行监测工作,为保证此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二、抽样地点
1个批发市场、2个农贸市场和2个超市。
三、监测要求
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由被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批发市场数量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抽样地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四、监测的蔬菜种类和数量
监测的蔬菜种类应在以下六类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1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
2瓜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
3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
4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普通白菜);
5绿叶菜类(生菜、菜心、芹菜、空心菜、波菜);
6豆菜类(菜豆、豇豆);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不少于5个品种,每个品种不少于5个样品,每个城市总数不得低于3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蔬菜抽样按NY/T762-2004规定执行;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为甲胺磷、氧乐果、磷胺、久效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杀螟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等22种农药。
检测按NY/T761-2004规定执行。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05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检测承担单位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七、承担单位
本次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请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配合承检单位进行抽样工作。
八、时间安排
1.2008年4月9日至4月10日采样。
2.2008年4月11日至4月21日测试分析。
3.2008年4月27日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对应的被监测单位,各地监测情况将以致市(州)长信的方式反馈。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称等。
3、当地蔬菜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总体情况,要突出体现各地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
(1)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3)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4)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表格及具体要求同2007年例行监测汇总表格。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承检单位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双柱法或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未经省农委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场信息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相关承检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并依据检测结果提交监测报告;省农委根据监测报告对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进行发布。
(五)本次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联系。
联系人:乔冬云、杨立国
联系电话:0431-85958409
传真:0431-8596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