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专业培训,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书》;
(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协助农药研制者办理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申请;
(四)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农药活动;
(五)负责辖区内农药药害事故的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协助农药生产企业申报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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