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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政策文件之二
添加时间:2009-03-18 00:00    来源:点击:

家电下乡政策文件之二

 

 

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8〕862号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吉林、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海南、江西、广东、深圳、云南、贵州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 

二、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13%予以补贴。具体产品型号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

三、考虑到地震灾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力比较困难,对地方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将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请按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07]472号)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决定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现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7]710号)及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并制订本省家电下乡的具体操作方案,切实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经研究,先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试点产品标准

  根据国内产能状况和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消费水平,三类试点产品的价格标准为:(1)彩电:单价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为使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商务部、财政部将制订家电下乡的产品标准,在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1)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企业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试点地区所有县(市),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商务部、财政部将按上述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三、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也可以按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每个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6家,每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各试点省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需向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试点产品及流通企业的招标文件另行发布。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购买人在本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网点购买的试点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二)购买人申报试点补贴资金截止时间:2008年6月15日。超过此时间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在2008年7月15日前,核实汇总家电下乡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订本省家电下乡试点具体操作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流通及服务网络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试点总体思路、工作重点、资金测算、政策措施等,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负责向参与试点的企业提供本地农村的家电普及情况、农民的购买力以及消费特点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组织好研发、生产和销售。省级商务部门要与参加本省试点的流通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基层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

  (三)生产企业要对每个试点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流通企业须严格禁止不带标示卡的产品进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买试点产品,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两台。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生产和销售信息登录在家电下乡信息网络系统中。流通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配备专销人员,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及时维修,要热情、周到。对偏远地区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统一购买的,要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和维修保养等。流通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四)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要以彩电、手机大规模普及为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电视、手机信息网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适合当地农民的文化知识、农业技术、农产品经营管理和农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产品,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

  六、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制订详细的进度安排和应急预案,把握好节奏。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好生产企业产品的供应及流通企业的网点布局和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加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

  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试点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短、任务重,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试点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商务部、财政部反映。 

 

 

 

商务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河南、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各有关企业:

家电下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中标企业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和完善细化措施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试点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包括对农民身份的界定,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的程序及要求,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地区的实施模式及配套措施等,确保试点地区的农民都能够享受到试点政策。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资金等问题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要有推进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中标企业要根据试点地区及企业实际,制订本企业的工作方案,搞好进度安排。要针对投标时的承诺及中标协议的要求逐一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统筹考虑产品供应和网点布局,对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山区等条件较差的地区要采取优惠和鼓励措施,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这些地区的农民能买得方便,买得放心。中标企业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落实措施报所在试点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二、尽快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工作责任制。试点地区省、地、县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成立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班子,充实力量,做好工作分工和安排。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请各试点省于2月15日前将组织领导机构与细化工作方案一并报商务部、财政部。

建立工作报告机制。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反馈。各中标企业要定期向试点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建立协调合作机制。试点地区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村基层组织的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县级商务部门可与乡级政府及村委会开展合作,协助企业和销售网点调查农民购买意愿,提前做好农民家电需求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的摸底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农民补贴资金的申报、核实和发放等工作。

建立与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的联系机制。试点地区省、地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企业、县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销售网点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筹好实施进度,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督促企业做好工作,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商务部、财政部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开设举报投诉电子信箱,试点地区省、地、县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也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对试点产品销售、资金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举报经查属实的要及时处理。

建立试点产品和中标企业的动态管理机制。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产品和企业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反映试点产品及企业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试点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

三、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要搞好试点产品的产销衔接,组织好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对接,搞好产品调度,确保试点产品能充足、及时、顺利地进入本地区流通网络。各级商务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产品适销对路。要统筹好进度安排,做好区域衔接,防止因不同时间推进而可能导致的跨区域抢购。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快销售网点的备案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降低标准。销售网点必须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销售网点不得作为不同流通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已备案的要立即纠正。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的真实。

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补贴资金计划,安排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根据试点产品销售情况,做好相应的补贴资金保障工作,预计实际补贴资金数额超过预算的,要及早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动态,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的落实和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计算机、联网等设施。县乡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乡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申报,认真审核农民购买产品的发票、产品标识卡、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并做好相关申报资料的留存。

中标企业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企业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生产企业要严格把好试点产品质量关,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认真检查,确保不让劣质产品进入市场。要组织好生产,确保产品及时充足供应。流通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加强对销售服务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要有专门的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工作情况。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加强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仓储、运输等设施;加强售后服务,切实做到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特别是对冰箱等产品要严格做到有效接地,并向用户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确保用电安全。

试点地区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中标企业要做好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商务部、财政部制定试点产品、销售服务网点统一标识以及销售网点的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便于农民识别和购买。中标企业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及省有关部门的宣传要求,统一销售网点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各级商务、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基层部门要抓紧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做到学会用熟。各中标企业要组织好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省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处罚措施;建立中标企业工作档案,及时记录企业的经营行为及各方面的举报投诉情况,并对照中标企业的工作方案和投标承诺等逐一检查落实情况,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改正;要及时了解企业及农民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销售、维修网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品质量、价格、宣传、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应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要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做出绩效评估,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核实工作,可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春节即将来临,这也是农村家电消费的高峰时期。中标企业要安排好生产和供应,组织好货源,特别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及安全销售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在春节前对农村家电市场秩序、销售网点的安全情况以及试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节日期间试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

                                 商综发[2008]502号

吉林、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海南、江西、广东、深圳、云南、贵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做好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现就新增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等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本地区家电销售企业的调查和推荐工作,要采取公告等方式,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要求。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新疆、青海、西藏三省(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于2008年12月26日之前将推荐企业基本资料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各省推荐销售企业的数量不超过20家。

  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学习和借鉴家电下乡试点和前期推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宣传和政策培训等工作,于2009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