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十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