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2007年第二季度农药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添加时间:2007-11-21 00:00 来源:点击:次
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维护农民利益,今年第二季度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宿州、滁州、安庆、六安、巢湖、阜阳、芜湖、蚌埠市市场上销售的农药进行了省级质量监测。本次共抽查农药商品160组,涉及江苏、陕西、山东、天津、广西、上海、四川、青岛、吉林、武汉、河北、浙江、山西、内蒙古、江西、安徽等16个省市的80家经销单位的119个生产企业,抽查的农药品种涵盖了杀虫剂、除草剂类。经检验,合格113组,平均抽样合格率 70.6%。
本次检验项目主要是有效成分含量、外观、水分、pH值、润湿时间、细度、乳液稳定性等。
从抽查结果看,造成农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生产企业在组织农药产品生产时,对农药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比较差、质量关键点控制不完善而影响了产品质量;造成农药产品水分超标的原因是: 农药产品的包装材料以及商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部分厂家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
使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农药,起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水分含量超标不利于农药产品的贮存,会导致农药产品质量不稳定,从而达不到产品预期的药效。
对本次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省工商局已责成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省工商局提醒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时要尽量到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商品经营单位购买。要看农资商品的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标识,是否有合格证、使用说明等。要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或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和操作。要索取盖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保修卡及发票。发票要清楚准确地标明购买时间、商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主要项目。发票中所购商品不能用字母或代码代替,也不能接受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只有合法的发票才是依法调解纠纷的主要证据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