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鄂政办发〔2008〕26号和鄂效办发〔2008〕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全省农业系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省农业系统内(含畜牧、水产、农机等)2008年7月31日止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包括已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和因工作调动暂时还未办理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登记内容
(详见附件)。
三、责任分工
省直农业系统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重新登记,直接报送厅政策法规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负责本级以及所属各县(市)行政执法人员的重新登记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农业局与畜牧、水产、农机分离的,由农业局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执法人员的汇总和报送工作,畜牧、水产、农机等相关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报送时间和形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和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务必在8月30日前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的电子文档及纸质登记表一并报送省厅法规处。纸质登记表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厅法规处邮箱:
五、相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执法人员的登记报送工作。
2、这次登记的对象必须是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人员,对于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工勤、司机、临时工等人员一律不得作为执法人员上报,执法人员没有办理执法证件的,必须在备注中注明。
3、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和统计必须实事求是,表内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六、填表说明
1、“工作单位”,要填写县或市名,如“荆州市农业局”,不得填写为“市农业局”;县级部门填写为“江陵县公安局”,不得填写为“县农业局”。
2、“执法区域”,应填写为“湖北省”、“XX市”和“XX县”。
3、“执法类型”,按行业填写,如“种植业”、“畜牧”、“水产”、“农机”等。
4、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参加工作时间等必须如实填写。
5、填表中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李世卫、刘经武,电话:027--87661313)
附件: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