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合理的水价是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关键。农村群众生活用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工程日常运行费、维修费和折旧费,对供水范围内的生产和工副业用水,水价要高于成本,有一定的利润。襄樊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近日印发的《襄樊市农村饮水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值得学习借鉴。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措施,积极推动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正确计收、合理使用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保障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国家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国家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襄樊市农村饮水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以来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已经与县(市)区签订协议今后国家不再补贴的小型饮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内管网以及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折旧和大修理费计算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资金由县(市)区农村饮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一、农村饮水工程固定资产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及房屋、工具、仪器等,凡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应进行农村饮水工程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二)按照经济用途划分为六类
1、水工建筑物:水井、集水池、蓄水池、水塔、清水池、消毒池、涵闸、闸坝、泵房、闸房、旱井、旱窑、旱池、集流场等。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生产及辅助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所使用的房屋(如车间、仓库、办公室及宿舍)和不包括供水建筑物在内的其他建筑物(如道路、桥涵、围墙)。
3、设备及传导设施:水泵、电机、变压器、净水设备、压力罐、发电机、柴油机等以及所有同上述设备连成一体的附属装置;上水压力管道、输配水管道、供电线路及附属设备、有线或无线通讯、预警系统、水文测报系统、自动测报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供水站配备的交通运输工具等。
4、工具及仪器:不构成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而具有独立用途的生产工具、器具及工作仪表、仪器等。如测量设备、化验仪器、加工维修设备及工具等。
5、防护林及经济林木:为补充饮水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而划定的土地、林木等。
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资金提取计算方法
(一)提取标准
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提取标准,应按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水利电力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费率表》的规定进行计算。每一处工程的折旧大修理资金要分别计算,相互剥离。折旧费按折旧率计算,大修理费按大修理费率计算。
(二)计算方法
农村饮水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费的提取,采用产量法,即按年折旧及大修理费率和多年平均年供水量计算的每立方米供水应提折旧及大修理费用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
计算公式如下:
每立方米供水应提取的折旧费(大修理费)额=供水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大修理费)率/多年平均供水量(立方米)
本月供水成本的折旧费(大修理费)额=每立方米供水应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额×本月实际供水量(立方米)。
三、折旧、大修理费的提取方式
根据近几年我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的几种模式,折旧、大修理费提取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水费中直接提取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每立方米水应提取的折旧大修理费,计入供水成本。从水费中提取后,及时存入专户。若以现金支付水费有困难,需以物折资的,进行折价处置后以现金存入专户。
(二)更新基地(林)中提取
因当地群众水费承受能力有限,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的,可由受益村划出一定数量的耕地、坡地、林地,作为饮水工程的更新基地(林),其面积的确定,原则上要满足补齐水费差额的需要。具体办法是在测算出每年应提取的折旧、大修理费后,减去从水费或其它资金提取的部分,即为明年应从更新基地(林)中提取的差额。每年应提取的折旧、大修理费的差额除以一般年景亩均纯收入即为更新基地(林)的面积。
更新基地(林)的经营方式:①对于承包租赁的,每年承包租赁费应不低于所需的折旧大修费用,应在年初一次性交足一年的承包租赁费。②水管单位直接经营的,要实行目标管理,定责任,定目标,定产值,定专人,确保年度折旧、大修理费的提取。
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不得改变更新基地的用途,都要建立健全经营合同。合同中要严格规定每年交费的时间、额度及奖罚。
(三)工程经营管理权的转让所得;
(四)工程年承包、租赁费一般以工程年折旧、大修理费为标底,直接用于积累折旧、大修理费。
四、折旧、大修理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折旧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更新和房屋以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零星(五百元以下)固定资产购置、自制设备、土建工程开支。
2、大修理费的使用范围
固定资产修理工作,一般分为大修理与经常修理两种。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及房屋等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
(二)使用办法
1、使用折旧时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者编制更新改造计划;使用大修理费时,必须制定大修实施方案,明确大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用。
对日供水千吨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向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农村饮水管理单位现场核实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乡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县级农村饮水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市级农村饮水办批准后方可使用。
2、县级农村饮水管理单位管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可从资金中列支,年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征收资金总额的5%。主要用于支付建立技术档案、管理专账、制作管理报表等费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人员经费支出。
五、折旧、大修理资金的管理
1、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管理专户,以供水管理单位为单元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户一般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系统设立,按村、按工程设专账。固定资产管理者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和技术档案,编制和执行固定资产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一式四份,工程产权所有者、乡镇水管站(供水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饮水管理总站)、开户银行各执一份备查。折旧资金原则上不到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得动用。储存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饮水管理总站)和开户银行要签订储存协议或合同,不到规定的折旧年限,银行有权拒付,否则开户银行要负经济责任。各个饮水工程积累的折旧、大修理费用于各个工程,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2、供水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资金汇集到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专户。逾期未缴的,可按日加收5‰滞纳金。
3、折旧、大修理资金的收缴、支付要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
4、每年末,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须以年度财务报表形式,向各供水单位通报当年资金收缴、使用、结余情况,由供水单位向群众公示。同时将收支情况上报市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备案。饮水安全工程所在村两委和监督组织及供水管理责任人有权查询本村(供水管理单位)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贪污、侵占、截留折旧、大修理资金,否则除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折旧、大修理资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4月份,对辖区内供水工程的上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当年折旧、大修费提取情况进行审计,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市水利局、财政局每两年对各县市区的饮水工程折旧、大修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作出检查报告。
六、其它
对不执行本办法者,乡镇水管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应责成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追究其经济责任。后果严重者,建议当地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
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