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农委、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08〕63号)要求,省农委将会同省农发局于8月中旬开展全省2003—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与依据
验收范围:2003-2006年立项下达的良种繁育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即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规章办法、财务制度,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借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4、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5、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6、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验收程序和组织
1、项目初验。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等,做到规范完整和真实,装订成册。
3、竣工验收。①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省农委会同省农发局,组成验收组,及时验收。②验收组由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③验收组要认真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情况的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每个项目进行客观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④对于未能竣工的项目应重点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竣工时间,报省农委和农发局,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项目所在的市(县、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无偿资金投入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开展初验工作,8月12日18:00前将初验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好的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及相关报表(见附件)以正式纸质文件、电子方式报省农委,初验报告请分年度撰写。未能按时完成初验工作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3、对于初验报告弄虚作假、报表数据失真,同验收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已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将验收材料整理齐全,准备接受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的重点抽查。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农委发展计划处严红
电话(传真):0551—2644113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