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襄樊市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受益范围和投资规模划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大于50万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小于50万元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第六条分散工程实行年度验收,以单个工程为单元,按乡镇或行政村进行打捆验收。验收表格见附表。
第七条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和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执行,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市级验收、省级以上验收均属政府验收。市级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包括年度验收和跨年度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法人验收是市级年度验收的基础。
第十条年度验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型集中及分散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当年已完成集中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分年度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的当年的年度验收;
年度验收是在上述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综合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按设计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验收。当年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年度验收即为期竣工验收,跨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基建程序,以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年度验收为基础,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市级年度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批准的项目或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二)当年完成的供水工已完成竣工验收和分年度实施的集中供水工程已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三)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全部足额到位;
(四)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五)当年下达的不安全人数已全部解决。
(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规定。
(七)分部工程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八)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十三条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分部、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出具验收结论;未经核备(定)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和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市级年度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验收委员会由襄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单位组成。小型集中和分散工程的年度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市级进行抽验。
第十九条年度验收采用打分制方法进行验收。集中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小型集中和分散工程每县(市、区)必须逐个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各县市区验收情况进行抽验,每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镇)的30,每乡(镇)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年度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年度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年度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验收中对已完建的工程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跨年度投资建设的工程应提供当年完成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资料。
第二十三条集中工程验收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一)参建各方工作报告,包括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工程试运行总结等;
(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报告。
(三)管网水压试验报告。
(四)设计及批复文件、有关报告和图纸。
(五)工程总体分布图及工程竣工图纸。
(六)资金拨付文件、财务帐目、竣工决算报表、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单项工程或年度项目审计报告。
(八)验收工程解决范围登记表。集中工程解决范围登记表每行政村应有不少于3名用水户代表签字。
(九)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
第二十四条分散工程验收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一)分散供水工程验收应准备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等。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验收卡、单户及联户工程验收卡。
(三)高氟水、苦咸水地区的分散工程应对水质的含氟量、溶解性固体含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设计及批复文件、有关报告和图纸。
(五)资金拨付文件、财务帐目、竣工决算报表、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验收资料应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法人应集中保存全套所有工程的档案资料,运行管理单位应保存本工程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襄樊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