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清镇市、贵定县农业局等项目实施单位:
为继续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蔬菜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08年各实施单位报送的蔬菜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省农业厅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各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及省级资金补助环节见批复表。
二、项目建设年限:2008年。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建设质量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负总责。项目区涉及享受补助的农户应造册、登记并进行公示。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内容,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按照“建设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厅批准同意。项目批复三个月内,未启动的,省厅将调整另作安排。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促进产业化建设,确保建设效果。项目实行转账核算,已实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项目县,实施单位要建立辅助帐,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物资发放和培训要提供人员清单。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要求用原件分类保存,并做好项目实施结束后的财务审计、绩效考核等工作。要及时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申请验收。
六、各市(州、地)农业局、蔬菜办,为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直接监管部门,务必搞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附件:瓮安县等31个蔬菜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