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保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保等问题,转换运行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精干高效原则。整合有效资源,综合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政府主导原则。以市、县政府为主导,省及市、县两级政府和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各筹措一部分资金,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3.工作激励原则。鼓励市、县大胆探索和实践,转换机制,逐步推行“以钱养事”办法,调动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发展活力。
4.统筹兼顾原则。综合平衡、通盘考虑,与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农口与其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关系,避免互相攀比,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开展机构改革,是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的关键。要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琼海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琼办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琼海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推行“以钱养事”的做法,合并现有乡镇农口事业单位,组建综合的公益性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改革后,每一个服务中心平均配备16名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含1名工勤人员)。各市、县可在省编委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额内,按此标准自行确定本市、县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编制数额,再依据乡镇大小和工作任务轻重逐一核定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编制。在此基础上,根据重新核定的编制员额、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组织现有在职人员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化人员结构。未聘用人员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分流:一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足额补交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优化人员结构,严格控制工勤人员数量,对超编人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分流出中心。
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由市、县组织实施。省财政将参照《关于琼海市农村综合试点改革人员分流补助问题的通知》(琼财预〔2006〕1660号)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所在市、县按每人补助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县统筹安排用于人员分流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具体名单和人数报送省财政厅、省编办审核后按标准拨付。
(二)解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拖欠社保缴费问题由各市、县政府负责解决,省财政一次性安排一定资金对其中单位拖欠养老保险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转移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属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各市、县要将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拖欠社保缴费统一补足,不得挂账,今后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三)确保新机构正常运转。
机构改革后,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经费足额安排、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使农业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省财政将上述人员和工作经费新增支出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
三、具体要求
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和配合。
各市、县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县及乡、镇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乡镇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省对市、县有关资金补助转移支付办法;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研究制定解决社保欠费和专业技术人员录用聘用的具体政策;省编办要结合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市、县制定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省政府涉农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研究探索“以钱养事”的新路子,增强事业发展活力。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员分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等程序,让留的安心、走的服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
(三)严禁部门干预。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强求乡镇对口设置机构。各业务部门对乡镇的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安排,都要规范、透明、公开,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为由不拨或少拨经费。
(四)时间安排。
开展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工作,应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农业厅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开展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督查。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