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综合资讯 > 政策法规 >
家电下乡之地方举措(二)
添加时间:2009-03-25 00:00    来源:点击:

家电下乡之地方举措(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并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

(一)实施时间。

本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春节至2013年1月底。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限价。

1.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通知》要求,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4类,其销售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具体产品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关于“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的规定,本市将电脑和空调2类产品也纳入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3.根据本市农民消费需求情况的调查,将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微波炉2类受郊区农民欢迎、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作为本市自主增加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工业促进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另行公布。

(三)享受本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期内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以户为单位申领补贴。

2.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其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每户农民购买的每类产品,只能有1件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四)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期内,本市农民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

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标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上的帐户内。

(五)实施步骤。

鉴于国家新增的4类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和本市自主增加的2类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还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市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采取统一宣传、分步实施的方式。2009年1月23日至1月31日为试销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实施阶段。

在试销阶段,启动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中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4类产品的销售。在实施阶段,除继续销售上述产品外,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微波炉4类产品也纳入销售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待招标确定并公布后即行实施。

二、关于对承担家电下乡任务企业的工作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从农民的需求和利益出发,制定有效措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有效管理。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与商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

(二)保证质量,统一标识。

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制作统一的产品标识卡(一品一卡),确保产品质量。

(三)健全网络,统一管理。

销售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商运行字[2009]4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同一网点不得在不同区县重复备案。

销售企业要统一各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标准;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购买须知及服务标准等;开展业务培训,安排专人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及服务情况。

(四)送货上门,服务到位。

各相关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送货下乡活动,方便农民购买。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退换货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让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五)登陆系统,报送信息。

销售网点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企业要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汇报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制定预案,保证供应。

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等,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本市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家电下乡工作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北京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相关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县的家电下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定并及时公布网点名单,提供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做好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全面掌握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财政和工业促进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市自主增加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招投标工作;同时,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农户,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做好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及时处理农民的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是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农业、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要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强化日常监管。

商务部门要定期检查、了解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情况。对不履行承诺或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销售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处理,并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市商务局咨询投诉电话:65257715、65248780)

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财政局咨询投诉电话:88549650)

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及时处理针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投诉。(市工商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监督和检查责任,杜绝任何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要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定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家电下乡工作动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属各新闻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2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商委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宣传方案

 

为有效地宣传家电下乡惠农政策,顺利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23号)精神,现制定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宣传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消费需求为目标,紧紧围绕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多形式、立体式、广覆盖宣传,确保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宣传目的

围绕“家电下乡、惠民利国”主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载体,采取分级负责、层层推进的宣传措施,把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实现“村村皆晓,人人皆知”的目标,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宣传内容

突出政策重点,挖掘工作亮点,把握宣传难点,积极有效地推进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补贴标准,补贴产品品种,购买补贴产品须知,申领财政补贴的手续及程序;家电下乡指定店布局,补贴产品的质量服务保障,补贴产品的性价比及实用性;宣传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经验。

四、宣传形式

(一)信息网络宣传。在公众网上开辟家电下乡专栏,利用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手机短信息,迅速发布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信息,让社会各界、广大城乡居民及时了解家电下乡政策信息和工作动态。

(二)新闻媒体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主流媒体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重大意义、政策信息、工作动态的宣传。适时开辟家电下乡工作宣传专栏或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营造宣传声势,扩大宣传效果。

(三)印发资料宣传。针对农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现状,采取信函、小册子、路边广告、海报、标语、年画等形式,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补贴产品种类、家电下乡指定店布局、售后服务保障等实质内容进行宣传,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政策信息。

(四)企业网点宣传。按照销售网点规范设置要求,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开辟家电下乡产品专销区,设置家电下乡宣传专栏,明示家电下乡产品种类和购买须知,营业员宣传申领补贴程序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工作快报宣传。市商委(市家电办)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快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印发工作快报,及时宣传中央和重庆市扩大消费需求、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政策信息,总结交流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经验。

五、重点措施

(一)实施“七个一”宣传工程。向每户农民印发一份明白纸;向每村寄发一份家电下乡宣传年画;向每村干部送上一份新春宣传贺卡;每村设立一个公示栏;每个家电下乡指定店设置一个产品信息发布板;每月集中组织一次信息发布;每家中标销售企业设一名营销网络信息管理员。要通过实施“七个一”宣传工程,让农民迅速深入了解家电下乡政策,激发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热情。

(二)实施节庆促销宣传工程。要充分利用五一、国庆、元旦和春节等节庆促销活动,开展行之有效的家电下乡政策宣传。近期,要重点抓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购物消费月”的宣传工作,策划推动全市家电下乡启动仪式的宣传活动,确保各项宣传工作有声势,效果好。

(三)实施下乡进村宣传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各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培育一批宣传员,深入边远山区农村宣讲家电下乡政策;组织“小蜜蜂队”到村社发放宣传资料;适时组织一些文艺演出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与家电下乡政策有机结合的宣传活动,特别是把家电下乡政策编排为喜闻乐见的小品,增强宣传的有效性;中标销售企业要通过组织“大篷车”、交通车等送货下乡、农民进城逛店活动,开展“零距离”、“心贴心”的宣传工作,将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引向深入。

(四)实施记者采访团宣传工程。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适时组织一些记者采访团,深入区县(自治县)、农村、农户家庭、家电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等一线进行采访,充分挖掘家电下乡推进工作中的亮点和特点,开辟报刊专栏或电视专题节目进行深度、广度宣传报道,把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推向高潮。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商委(市家电办)备案。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报市商委(市家电办)备案确认。

(二)分级负责加强宣传。市商委(市家电办)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的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要求,政企合作扩大宣传。通过分级宣传,逐步实现到区县到乡镇到村到户的递进宣传目标。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必要的宣传工作经费。

(三)分步骤推进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各中标销售企业要分步实施宣传方案和宣传计划。前期侧重于家电下乡工作重大意义、政策信息、家电补贴类产品、销售服务网点布局等内容的宣传;中期侧重于宣传广大农民对国家惠民政策的反响、各中标销售企业采取的惠民措施、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推动工作的经验做法等;后期侧重于宣传政策效果,综合分析报道家电下乡在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完善农村销售服务网络、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实效。

(四)严格宣传纪律。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中标销售企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家电下乡政策内涵、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误传误导。要严禁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有偿报道、随意炒作。各中标销售企业和网点要组织促销宣传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商运发〔2008〕75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及有关规定,借鉴四川、河南、山东和青岛等省、市开展家电下乡的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广西实际,现制定并印发《广西推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行为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推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推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家电下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推广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08〕260号)、《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2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标企业,是指家电下乡产品在广西中标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其直营、加盟或授权并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

  第三条 中标企业及网点要坚持诚信、便民、保质、快捷、周到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成立领导机构。中标企业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第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中标企业要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推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对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网络及中标产品流通各环节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制定宣传计划。各中标企业要制订企业的宣传计划,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等活动,采取深入乡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农民用户和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自身品牌宣传。

  第七条 制定应急预案。为防止出现经营秩序混乱、服务态度差、经营设施不完善和发生产品供货间断、违规促销以及消费纠纷等问题,中标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措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中标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培训工作。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推广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条 做好信息报送。中标销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销售网络的联系指导,建立顺畅的销售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统筹安排和组织中标产品货源,及时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

                 第三章 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要加快推进各县(市、区)和乡镇家电销售网点的建设,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保证对县(市、区)特别是乡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具体要求是: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县(市、区)和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市、区)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以内。

  第十二条 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销售网点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2.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各销售网点要按照规范要求,在门店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以及门店所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购买办法、补贴标准、申领途径等进行公告,让农民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4.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5.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6.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对每个家电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使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要加强产销衔接,做好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及时、保质送到农民消费者手中。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主动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自觉规范商业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销售及服务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搞相互压价等恶意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中标产品的销售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第十九条 所有中标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搞市场垄断,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第二十条 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的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宣传促销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宣传促销计划和方案,规范促销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积极向农民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提高农民购买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禁止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防止因促销发生抢购、哄抢、挤压、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落实各销售网点导购人员,详细、耐心地为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

  第二十七条 要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销售网点要指导购买人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后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依据补贴退还手续办理退货手续,并建立退货台帐记录。具体操作按《关于印发<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26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要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县乡级网点,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一条 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做好上门服务,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中标企业,第一次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三次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议商务部、财政部给予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并给予扣缴保证金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的施行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 商务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试点企业: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商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流通企业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销售逐步升温,市场秩序稳定,群众反映良好。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产品销售迟缓。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力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宣传,积极工作,密切配合,把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办实、办好。

    二、县级商务部门和销售网点要对已经销售出去的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和补贴审核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4月25日前将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信息录入完毕,4月30日前将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审核信息录入完毕。文到之日起,凡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信息,要做到随销售随录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审核后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底册,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所有发生的补贴款项可从省财政预拨资金中全额支付,预拨资金用完后,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务必保证按时兑付、全额兑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商建[2008]10号)要求,对家电下乡工作经费给予保证,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家电下乡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简化补贴审核手续。农民申报补贴,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即可通过审核。户口簿没有编号的,试点期间可用户主身份证号码代替,尽可能的给群众审核补贴提供方便。

    五、各级商务部门要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家电下乡的市场秩序进行检查。一是对市场上未经核准的销售网点打着家电下乡旗号乱搞促销活动或误导宣传的违规行为,要通过当地政府立即制止;二是对核准的销售网点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销售业绩差、有意误导群众或进行负面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不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情况的销售网点,要取消其网点资格并进行公告。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商务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