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当天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并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草案还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草案还明确,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