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法规(二十五)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