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有“新规” “鉴定费”个人不需掏腰包&nbs
添加时间:2008-01-11 00:00 来源:点击:次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鉴定费用人单位“埋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按程序进行。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出台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费用等各项具体的细节。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确定
新规首次明确了鉴定的具体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伤确认项目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等。此外还包括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
申请鉴定5项材料不能少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5项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申请人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鉴定结论材料外,还要提供市级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结论限时60日答复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能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鉴定经办机构将作出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将书面告知其在15天内补足所需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后,将由专家分别提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应到达鉴定现场。被鉴定人受伤时诊治的专家,不能作为鉴定专家。另外,初次鉴定专家不得参与同一人的再次鉴定。被鉴定人第一次无故不到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限作出的,由其承担责任。第二次无故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按照新规定,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费个人不需掏腰包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鉴定费用的支付等问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被鉴定人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新规也作出了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并要求补充材料待下次鉴定;申请市级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作出无级别结论;申请再次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作出无级别鉴定结论。
用人单位对送达的鉴定结论不服并拒绝签收的,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为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