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批
添加时间:2008-01-11 00:00 来源:点击:次
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 1800元。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
补交。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四)经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品种权申请文件。
(五)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1500元,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予以授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否则,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1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及农业部以后公布的名录)
有关说明:
1.审批机关制定的各种法规、文件、申请表格等均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和中国农业科教信息网上公告。
2.品种权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委托农业部有关新品种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进行DUS测试,或者派员考察申请人按要求所做的试验结果,为授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