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申报
添加时间:2008-01-11 00:00 来源:点击:次
工作程序:
一、计划编制
(一)申报。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当年任务部署要求和确定的农业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重点及原则,向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申报制定(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草案。
(二)初审。根据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和有关单位的申报、推荐情况,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拟制定(修订)农业国家标准建议名单。
(三)专家审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建议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审议。
(四)审核上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计划建议名单,以农业部办公厅函送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二、组织制定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农业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
(二)任务书审签。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经各行业主管司局审核后的项目任务书作技术审查,符合签批条件的发送有关司局和相应承担单位,并存档。
(三)标准起草。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进行标准草案的拟定和试验验证。
(四)征求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征求有关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技术推广检测单位及专家意见。
三、审定。
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形成送审稿,经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审核后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符合审定条件的,委托行业主管司局或有关的全国性技术单位主持审定。
四、报批。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以农业部办公厅函送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号、发布。
工作依据:
1.《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颁布)
3.《关于印发<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质)字[1993]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