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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怎样确定?地租研究的一种社会学视角
添加时间:2014-05-13 12:25    来源:点击:

 

  经济学关于地租问题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地租是一种剩余,即地租是除去生产成本和农业资本正常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影响地租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资本投入、供求关系和产权结构等。与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不同,本文基于社会学视角分析地租的形成机制。本文强调,地租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地租的形成不仅受土地的自然条件、资本投入、供求关系、产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深深地嵌入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受社会结构、社会规范、行政干预、风险分担等多重社会逻辑的交互作用。地租不仅是各个相关利益主体达成的经济性合约,更是一种“社会性合约”。

  土地流转问题已引起包括经济学(尤其是农业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在内的多个学科领域的关注。其中,土地流转价格(即地租)因其事关土地流转效率和农民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而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然而,相关研究大多是在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展开的,相关理论基础主要为地租理论、价格理论和产权理论。与经济学的视角不同,本文试图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地租问题,更加强调社会因素(例如社会规范、社会结构等)在地租形成中的作用。本文研究思路是,首先回顾经济学中关于地租问题的理论思路及其困境,接着阐述本文的研究路径和分析视角,并以笔者实地调查所获取的经验材料为基础展开对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社会学分析,最后做进一步的拓展性讨论。

  一、“地租是一种剩余”:地租研究的经济学视角及其困境

  自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地租问题就一直是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研究主题。在经济学领域,地租被视为一种“剩余”,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在古典经济学中,威廉·配第最早研究了地租问题。他首次提出“地租是土地耕种者的收获除去成本之后的剩余”的观点(威廉·配第,1981)。随后,亚当·斯密(1972)提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即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地租形成的前提。他还注意到了土地肥力、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和土地供求关系对地租水平的影响。这些构成了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思想源泉。李嘉图沿袭了上述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地租问题的基本思想。他认为,地租源于土地的自然力,是“为了使用土地原有和不可摧毁的能力而付给地主的报酬”,地租的形成及其水平的高低受土地质量、供求关系及资本积累数量的影响(李嘉图,1962)。

  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和吸收。首先,他明确强调,土地所有权是地租形成的前提。他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马克思,2004)。其次,他阐释了地租的本质,即地租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2004)。而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所以,地租最终来源于工人的劳动。地租反映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农业工人的共同剥削关系。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超越了前述古典经济学家将地租归于土地自然力的思想,从而真正贴近了地租问题的内核。再次,马克思区分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并对两者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可以说,马克思对地租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家仅仅局限于对地租的技术特性(包括土地肥力、位置等自然力)的探讨,而将地租放置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中去考察,从而使地租理论更加贴近社会现实。

  随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运用边际理论对地租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马歇尔(2010)认为,“用在耕作边际上的这一剂所产生的报酬,既然是仅可抵偿耕作者的费用,那末,他使用各剂的总数所产生的各种边际报酬的总和,也仅可抵偿他的全部资本和劳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马歇尔等古典经济学家将边际原理引入对地租问题的分析之中,但他们并没有否定“地租是一种剩余”这一基本经济学命题[①]。马歇尔曾在多处论证了“地租是一种剩余”的观点。例如,“他(耕种者)所得的报酬如超过这个数额(资本投入总额),这超过的部分就是土地的剩余生产物。……这剩余生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为地租”;“他的生产者的剩余或者地租,是改良土地的总收入超过报酬他每年所投资本与劳动所需要的数额的余额”(马歇尔,2010)。可见,地租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与地租的剩余理论具有内在一致性。

  新制度经济学兴起后,对地租问题的研究被推向一个新的高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些学者运用交易成本、风险规避、产权结构等原理来分析地租的形成机制。例如,张五常(2000)认为,“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者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获得较优的风险分布。”张五常的分析暗含了两个基本假设前提:一是地租是一种剩余,二是市场是完全自由市场。

  综上可见,经济学对地租问题的研究经历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若干个发展阶段。尽管每个阶段的经济学家研究地租问题的思路、方法不尽一致,但他们大都信守“地租是一种剩余”这一基本命题。在这一命题之下,经济学家从土地的自然条件、投入产出、供需状况和产权结构等角度来讨论地租的形成机制问题。

  受经济学地租理论的影响,学界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大都从农户个体特征(例如年龄、文化程度等)、耕种意愿、劳动力机会成本、土地自然条件、土地产权、土地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角度展开(例如黄祖辉、王朋,2008;申云等,2012;伍振军等,2011;王春平等,2011)。他们尤其关注了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价格低廉的现象。在许多研究者看来,这一现象背离了土地的真实价值,违背了市场规律。而农业收益低下、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被视为造成土地流转价格低廉的主要原因。

  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地租的形成往往偏离经济学家的假设。笔者注意到,地租的形成除了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外,还受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地租时常偏离土地的实际价值。例如,在当前中国农村,民间自发土地流转和土地大规模流转这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下的地租水平存在巨大差异。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的地租水平一般较低,有时甚至是零地租,土地转出方将土地免费赠送给他人耕种。而在由行政推动的土地大规模流转中,地租水平一般较高,远远高于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中的地租水平。又如,在同一乡镇甚至在同一村庄内,在土地位置、肥力、所种植的农作物等因素都相同的前提下,土地流转价格也存在差异。对于这种看似悖论的现象,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显然无法得到恰当和圆满的解释。

  再进一步说,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和“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在地租形成机制中往往发生偏离,难以找到严格意义上的“理性人”和“完全竞争市场”。例如,许多土地流转者并没有像进行商品交换那样在市场上为土地寻求更高的地租,而是将土地免费赠送给亲朋或者邻居耕种。又如,在土地大规模流转中,地租并非遵照完全竞争市场规则来确定,政府、基层组织和农户等力量都能干预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地租达到一种均衡状态。不过,这种均衡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下的均衡,而是非市场机制形成的局部均衡。地租水平所反映的并不是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理想状态,而是相关利益主体共同作用、互相妥协的结果。

  简言之,地租形成的实践逻辑表明,地租并非如经济学家所假定的那样完全由土地的自然条件、供求关系、资本投入、产权结构所决定,而是受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为此,本文尝试为地租问题探索一种新的分析思路,探讨“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

  二、地租研究的一种社会学视角

  跟地租研究的经济学视角相比,地租研究的社会学视角建立在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从而凸显这一研究视角的独特性。这些命题具体为:

  首先,地租合约当事人的“非理性人”特性。地租研究的经济学视角假设,当事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或者“经济人”)。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地主)以获得更高的地租为目标,而农业资本家的目标则是获得更多的利润。地租的形成,就是地主与农业资本家之间在市场条件下展开竞争与博弈的结果。而“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则摒弃“理性人”假设,主张确定地租合约的当事人不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他们不能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必须考虑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制约和束缚。即使在追逐个人利益时,他们也无法完全按照“经济人”假设来行事,而必然要嵌入各种社会关系结构之中。

  其次,地租形成的不完全市场特性。经济学关于地租的研究是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展开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地租的形成主要受土地的自然条件(例如肥力、地理位置等)、供求关系、资本投入等因素的影响。而“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的分析思路则强调,地租是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形成的。由于各种社会力量的介入和干预,地权的分配和形成往往无法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进行。

  再次,地权结构的非完整性。经济学家往往假设,产权(地权)的完整和明晰是形成合理地租水平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践中,产权往往是残缺的(Demsetz,1988)。它必须嵌入一系列社会关系之中(刘世定,1999;周雪光,2005;折晓叶、陈婴婴,2005)。同样,在土地资源再分配过程中,地权也往往会遭遇一系列社会因素的重塑和再建构,从而处于不完整状态。地权的残缺状态使得地租水平往往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最后,土地的非生产要素特性。经济学家一般将土地视为一种生产要素,它参与资本生产过程。地租则是土地参与生产所获得的报酬,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而本文则更加关注土地的社会属性。土地不仅承担着经济功能,而且承担着社会保障和家庭再生产等社会功能。相应地,地租也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经济收入或者生产剩余,而应被看作各种社会关系交互作用的产物。它体现着不同立场、不同地位的人们围绕土地而展开的利益博弈关系。

  虽然本文首次明确提出“地租的社会建构逻辑”这一研究视角,但对于影响地租形成机制的社会因素,学界已有一些关注(例如钟涨宝、汪萍,2003;邓大才,2009;马元等,2009)。不过,这些研究虽然注意到了社会因素对地租(土地流转价格)的影响,但要么将社会因素当作经济问题来看待,要么对社会因素与地租形成之间的关联缺乏深入的分析。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深化。

  三、地租的确定过程:多重社会逻辑的交互作用

  近年来,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与行政推动的土地大规模流转都日益普遍地活跃在中国农村。民间自发土地流转模式是在改革开放后伴随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松动而出现的。尤其是“打工潮”兴起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他们暂时将土地交给亲戚、朋友或者邻居耕种,待自己返乡种地时再将土地收回。土地大规模流转多由政府推动,即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吸引资本下乡实现土地大规模流转。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开展了土地大规模流转的政策试点,由行政力量推动的土地大规模流转模式也日益普遍。

  本文研究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2012年7月4日至7月25日在A省S市T镇G村开展的田野调查。G村拥有土地9000多亩,人口4100人。跟全国众多村庄一样,在政府推动土地大规模流转之前,G村内部已出现了民间自发土地流转行为,主要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土地交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者邻居耕种。这种土地流转一般是低地租或者免地租的。

  2009年3月,G村正式启动了土地大规模流转工作。流转土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6000亩)由村民先跟村党支部书记刘华荣签订合同,将土地流转到他手里,他再负责转包出去。刘华荣以自己的面粉厂作担保,承诺向村民兑现地租,万一土地承包方未能及时、足额兑现地租,刘华荣将自己先垫付;另一部分(1200亩)由当地一富商王青山流转,G村村干部协助其做工作。截至2012年上半年,G村共流转了7200多亩土地。

  下文将以G村的经验材料为基础,综合讨论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与土地大规模流转这两种土地流转模式中的地租形成机制。

  (一)农户分化与地租形成的社会结构基础

  民间自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户之间,其地租主要由流转各方协商,它不存在奥尔森(1995)意义上的集体行动问题。而土地大规模流转涉及大量农户,由于农户之间在处境、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他们对地租水平的期望值并不相同。特别是在当前农村社会发生剧烈分化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户对土地大规模流转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也形塑出他们在地租形成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

  若以农户与土地之间关系(即人地关系)为主要标准,可以将当前的农户划分为离农户、兼业户和纯农户。其中,离农户指长期从事非农职业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这些农户已经跟土地脱离关系,不再依靠土地产出获得收入。目前,离农户数量并不多,主要包括三种:全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全家外出经商办企业的农户和在乡镇从事非农正规职业的农户(例如医生、教师等)(贺雪峰,2011)。兼业户在农村中占绝对比重。他们可分为I兼业户和II兼业户,其中,I兼业户以在家种田为主,外出务工为辅;II兼业户以外出务工为主,在家种田为辅。兼业户的生计模式是一般所言的“半工半耕”(黄宗智,2010)或者“半工半农”。纯农户主要以种田为生,其数量并不多。他们又可以进一步被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传统种田大户[②]。这种农户户主的年龄一般在四五十岁左右,他们从亲戚、朋友或者邻居手中转入土地,将土地耕种规模扩大到二三十亩左右,从而能够主要依靠务农收入来维持生计。第二种是户主年龄为五六十岁左右“小老人”的农户。这些农民跟儿子分家后,自己耕种承包地来维持生活。第三种是部分贫弱农户。这些农户因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等原因,不具备外出务工的条件,只能在家务农。这种农户耕种的土地一般较少,且生活较为困难。

  对于土地大规模流转,离农户和兼业户(尤其是II兼业户)的态度是支持的。对离农户而言,土地的产出和收入已经无足轻重。如果土地不集中流转,他们要么以低价转包甚至白白赠送给他人耕种,要么让土地抛荒。如果土地能集中流转出去,他们可以赚取一笔更高的地租。而兼业户的生计模式是典型的“半工半耕”。对I兼业户来说,他们一般粗放经营土地,尽管来自土地的收入很少,但土地可以满足他们较大一部分生活消费需求。有了土地上的收成和收入,他们就可以将外出务工收入积攒起来,用于盖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因而,农业收入对他们来说很重要,甚至是他们跨越温饱线、迈向小康生活的重要支撑。所以,在正常情况下,I兼业户不太愿意放弃土地。不过,当前外出务工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农民务农的劳动力机会成本较高。而且,兼业模式下的“候鸟式务工”既会产生往返盘缠费用,又得耽误大量务工时间,他们若将土地流转出去,便可免去“候鸟式务工”的烦扰,一心一意地外出务工。此外,在土地能够以较高地租流转的情况下,他们的地租收入可以抵消其务农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因此,I兼业户就有了流转土地的动力。对II兼业户来说,务农收入在他们家庭收入中所占比例更低,他们比I兼业户更有积极性将土地集中流转出去。

  当前,虽然离农户数量较少,但兼业户占了农户的绝大部分,因而,离农户和兼业户两者合在一起能主导土地大规模流转的大势。目前地方政府推动土地大规模流转也主要是依靠这两个群体。有了这两个群体的支持,土地大规模流转就较容易得到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