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我市的“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活动正如火如荼展开,本轮“三万”活动恰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热潮期间,而三中全会《决定》,恰恰又有诸多涉及“三农”问题的“亮点”与“看点”。解读“三万”活动的“惠万民”要求,笔者以为:它绝不仅仅只是要求我们参与“活动”的机关单位,对所驻村给点物质层面的帮助与支持,而是应该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帮扶。因此,借助“三万”活动平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让广大农民朋友感受中央强力推进深化农村改革,切切实实解放农民、发展农村、搞活农业的措施、举措及力度,自觉把热情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掀起新一轮农村改革新高潮,就是深化推进“惠万民”活动的应有之义。
那么,中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于“三农”问题提出了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与“看点” 呢?笔者以为:本次三中全会《决定》,对于“三农”问题的深化改革,也可以说是充分体现了整体推进、凸显了攻坚克难的风格特色。其落脚点应该在于切实做到“解放农民、发展农村、搞活农业”。
盘点三中全会的“三农”看点,我们看到:《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 “三个建立”、 “四个鼓励”、 “四个制度改革”、“五个保障”、 “五个城乡统筹”、“六个推进”、“六个完善健全”、“七个允许”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三个赋予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三个建立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四个鼓励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四个方面的制度改革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五个保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五个方面的城乡统筹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六个推进是: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六个完善健全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七个允许是: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决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里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核心在于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我国实现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至1997年1998年的土地二轮延包,而且是“再延长30年不变”,农民对承包地只有使用经营权,没有“占有、流转、抵押、担保”等等权能。
二轮延包工作中,由于当时种田负担重、效益低,农民纷纷弃田抛荒,加上98年特大洪水、“打工经济”兴起等种种原因,许多地方土地二轮延包没有开展,或者只是简单的换发权证,走了过场。到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大幅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尤其是2004年中央和省里出台了“一降三补”等一系列扶农政策后,农民种田效益显着提高,随着金融危机之后民工“返乡潮” 的到来,农村土地由之前的“荒田”变成了“田荒”,农民争田抢地,土地承包调整纠纷急增。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束缚”,农民和地方基层组织都有些焦头烂额。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这次三中全会精神,对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进行扩充,将流转、抵押、担保权注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毫无疑问是极大地解放了农民,它可以使农民对承包地的权能行使得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充分活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农民面临的土地调整难、离土难、融资难等难题,必将在使农业农村发展获得有效金融支持,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也为农民市民化铺平道路。
关于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第一,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留在农村务农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一线生产人员日趋老龄化、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二十年后谁来种地”已成为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成了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承包经营权向这些经营主体流转,无疑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打开了通道。
第二,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需要。随着科技兴农的推进和市场化时代的到来,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必然难以适应现代化的“大市场”。而科技兴农支撑之后,大量农民又必然会成为“剩余劳动力”,他们的“离土离乡”也将日益成为一种常态,同时它也是实现“农民市民化”的必然要求。这,也客观上为市场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创设了条件。
第三,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更是变革农村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农业在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生产力水平已近乎达到极致,农业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要考虑生产关系的变革问题。而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恰恰就是典型的生产关系变革,实现规模经营正是在生产力水平跃进之后,变革生产关系,使其与新时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革生产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也是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根本渠道与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