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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7-09-29 00:00    来源:点击:
    农村环境,主要是指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等,广义上应该包括农业环境。农村环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影响农作物品质和产量,成为制约农村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环境的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顺利推进。

  

  农村环境现状不容乐观

  

  农村环境破坏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口增长有很大的关系。过去主要是使用化肥导致农村环境污染,使大量的化学污染残留物由食物、饮水进入人体,直接危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现在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污染也不容忽视,主要是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农用薄膜等,直接投放和流失也对水体、土壤和农村环境造成污染。近十到二十年随着济的发展农村环境又突显出了更多的问题———乡镇企业快速增长对农村环境产生巨大冲击。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导致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要素因子质量迅速下降。

  

  以水源污染为例,近10多年来,农村的水环境特别是中小沟河、池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全国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仅为62.1%,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对资源不当或者过度开发导致环境退化。此问题在中西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比较严重。如云南山地长期的过度垦殖和过量采伐造成山地农耕区域环境恶化。内蒙牧区牧民的过度开垦导致的草原的退化等。农村固体废弃物剧增。农村固体废弃物来源主要有生活垃圾、人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

  

  近20年来,化肥日益代替有机肥,传统农业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被高污染所替代,这些能源、肥源逐渐变成污染源。江苏省每年产生的约4500万吨农作物秸秆还田利用率不到三分之一;畜禽粪便利用率不到一半,其中规模化养殖业产生的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的不到一成。此外农村分散生产生活,农村环保设施跟不上,农民随意处置各种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大量的垃圾、秸秆、人畜粪便进入水体,导致农村水质不断恶化。

  

  农村环保法制管理仍显薄弱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涉及到了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的内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目前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例如江苏省于1998年通过了《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亦于同年颁布了《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这些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内容差异并不太大,着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未把农村、农民、农业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关注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总之,我国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主要的关注点是农业环境的保护,主要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目前唯一一个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计划,还未上升到法律层次。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目前主要是两个部门。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保总局是协同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省级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一般都是地方政府总体指导,赋予各个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可能有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个省规定不一。现有的农村和农业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非常薄弱,农村环境管理很难通过现有的农村发展框架得到有效实施。省级和县级的环境行政管理已经难于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形势的要求,农村环境管理难度很大,县乡政府部门财政困难亦无人员支持。

  

  多年来,农村环保除各种示范试点和创建活动外,资金投入不多,因此现有的法律的实施常常流于形式。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在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心中并不清晰,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与乡镇企业常常配合默契,为了追求一时经济的发展无视环保法,忽略环境,采取掠夺式、耗竭式的策略发展经济,争取政绩,普通农民亦无能力对农村干部进行任何约束。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主要关注农业环境保护,需要依靠更加完善和统一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制约。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环境,才能使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在有法可依。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是明确相关机构职责的需要。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由于既涉及农民的生活环境又紧密联系农业生产环境,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相关职能,都是执法主体。但是我国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地方的各个条例在相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又以即将施行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例,行动计划的推进机制是政府领导,环保牵头,各个部门共同推进,不同的部门都涉及到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领域,如农业部实施的沼气工程计划、水利卫生部门的改水、改厕计划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但现实农村环境保护状况常常是多头管理,结果是管理失灵。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是明确相关管理体制的需要。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

  

  我国广大农村基本无环保设施,目前在农村环境保护上的投入和农村环境恢复与建设的需求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而且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大,现有的队伍力量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农村环境的监测设备、人员更是不足。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一定程度解决上述问题。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有利于建立和谐农村社会。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缺失导致的严重环境问题使干群关系紧张,仅仅依靠政府的相关政策和领导的环保意识是不够的,相当多的乡村干部更是环保意识也没有只追求经济利益。农村环境污染,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长期污染积累的矛盾不能合理解决,导致许多农民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给农村社会的安定造成隐患,也给农民自身带来痛苦。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也是农民维护自身基本的生存权、环境权益的需要。

  

  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或《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国家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此法规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法律制度安排:环境保护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环境保护与农村发展问题是紧密联系、不能分割的。

  

  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从环境问题入手,需要开拓思路和运用更加综合的手段,在农村整体发展的范围内考虑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资源短缺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问题,把发展农村经济的理念贯穿于农村污染防治等各个领域。重视对农村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农村领导干部决策的考核标准应当纳入环保考核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众环境质量评价、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环保投资增长率、群众性环境诉求事件数量等要素。这种领导考核方式能够使农村领导从单纯的抓经济发展转变到重视农村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农村环境强有力的管理体制。目前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在制度上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使其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实施农村的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重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如果能够做好规划工作,进行功能分区,把乡镇企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等与农村聚居点分开,能够极大减少污染源的影响。建议立法重视农村合理的功能分区,便于不同种类的垃圾的收集和处理。中重视相关科技的作用。中国的公共农业科研投资是很低的,农村科技落后,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低,公共农业科研投资目前还不足农业生产总值的0.3%,农村环境保护需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科研的支持力度,如发展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技术、农村适用的简便实用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农业节水、发电及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等。在农业生产中推广相关技术可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各方面的污染源,立法中应体现政府对相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