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9 日,农业部在京召开了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近两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效,提出了推进2014 年补助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强调了项目实施中应坚持的原则制度。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是一项新启动的、目前在部分省区实施的农业补贴政策。2012 年以来,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口部门的共同努力,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项目实施地方的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普遍反映,项目选得对、选得准、作用大、效果好。现将两年来的项目实施情况及2014 年工作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效
农财两部共同制定的指导意见提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主要在马铃薯、苹果和其他特色果蔬主产区实施,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 30% 的定额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和新疆兵团的157个县、旗、团场实施项目,补助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 种规格的初加工设施。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5亿元,实施省份扩大为14个( 即在上年基础上新增福建和湖南) ,项目县增加到197个。两年来,共补助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5万座初加工设施,其中享受补助政策的农户3万个、合作社2000多个, 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100 万吨、果蔬贮藏能力60 万吨、果蔬烘干能力60 万吨。初步测算,补贴建设的标准化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马铃薯、水果、蔬菜产后损失率从15% 以上降低至6% 以下,相当于每年增加27.5万吨的产量,农民减损增收3.9亿元。同时,由于及时入窖入库贮藏和入房烘干,错季销售价格比收获旺季地头售价平均高出 30%-50% ,每年农民多增收14.8亿元。如设施使用寿命按20年计算,预计可为农民带来370亿元的收益。
按照现代农业理念,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应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以往关注点多在产前、产中,相对忽视产后环节,造成大量农产品在收获后白白损失掉,既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又减少了有效供给、增加了质量安全隐患,农民还得不到应有的收入。国家支持农民建设科学实用的初加工设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尤其是农民的经济利益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镇十里村是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一年可利用大棚等设施种植四茬胡萝卜。补助项目在该村实施两年,新建5个100吨冷藏库和300个10吨贮藏窖,前三茬胡萝卜利用冷藏库进行预冷处理后销售,市场范围从以往的邻近省区为主扩大到全国各地乃至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每斤售价提高0.3元;第四茬胡萝卜入窖贮藏3个月,每斤售价平均提高0.4元。多数农民预计建窖( 库) 投资2-3年即可收回,种植、流通、贮藏收入加起来可使农业效益至少翻一番。农业部党组成员杨绍品同志在西北调研时,基层干部和农民一致反映:“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就是好! 特别好! 相当好!”
实施项目的各级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都非常高,推进力度不断加大。2012-2013年,内蒙古达茂旗得到中央财政项目补助资金700万元,旗政府整合“一事一议”资金、地方财政应急资金和有关部门对口帮扶资金等3200万元,全部用于马铃薯贮藏窖建设,两年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7.8万吨,强化了当地马铃薯的主导产业地位和发展基础;福建省政府明确提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政策,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实践表明,主产区建设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切实起到了减损增供、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促进增收等多方面的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培养了人才,锻炼了队伍。
二、实施项目的基本要求
2014年,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提出扩大资金规模和实施区域的目标,并积极争取。主管农产品加工局的农业部党组成员杨绍品同志赴甘肃、宁夏开展产地初加工专题调研,并亲自赴财政部汇报补助项目实施情况,争取扩大资金规模和实施区域。日前,韩长赋部长在农产品加工局报送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上批示:“这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急事,我在调研中也感到,农民十分期盼,应继续扩大。”今年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的关键一年,各地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应乘势而上,坚持部省联动、密切配合,按照早部署、早建设、早验收、早兑付的原则, 切实抓好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继续实施补助项目的省份,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协调。目前正是各省编制今年财政预算的关键时期。已收到补助项目预通知的省区(即2013年实施项目的13个省区及新疆兵团) ,应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请示,争取重视和大力支持;抓紧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项目实施县(市、旗)补助设施类型、补助资金规模,以及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等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兵团)组织开展的项目部署、经验交流、检查验收等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及时报告我局。同时,通过项目观摩、实地考察、研讨交流、印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项目建设成效、做法经验、技术要点等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放大示范效应。二是尽快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审核。已经下达预拨资金指标的14个省(区、兵团),根据预拨资金额度及2014年项目指导意见、技术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开展摸底调研与编制实施方案等工作。项目县原则上要集中、持续建设,如确需调整的,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 ,并根据主导产业突出、农民需求旺盛、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工作扎实、技术服务力量强等条件选择新增项目县。建设内容要明确主导产业现状、实施区域、扶持建设的设施规格和数量,确保资金规模与建设内容匹配,避免结余浪费。三是加强项目督导检查。各地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对补助设施建设情况的核查力度。要高度重视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县申请审批、信息录入、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进度。四是注重建、管、用并举。2013年,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马铃薯、甘薯2种薯类和苹果、梨等15种水果的贮藏保鲜操作规程,以及辣椒、香菇等6个制干果蔬的烘干操作规程。希望各地推荐给实施项目的农户和合作社,争取发挥初加工设施的最佳使用效果,力求做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一房多用”,以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另外,早验收、早兑付补助资金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措施。如农民贷款建设,可提前还贷,减少利息支出;如农民自有资金,可利用资金收储马铃薯、水果、蔬菜等,产生新的收益。五是科学筹划项目储备工作。各地要继续挖掘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初加工设施,主要指投资少、效果好的传统储藏和烘干设施。经验证具有推广价值与操作可行性,可纳入补助设施目录。
尚未实施补助项目的省份,主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范围由农财两部共同研究确定。扩大项目实施省份,不仅需要农业部做工作,更需要各省农口部门做工作;不仅要做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还要联合他们一起做财政部的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充分了解了农民需求,认识了项目实施的迫切性,愿意出面积极争取,项目扩大实施范围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各省农业部门应抓紧开展现状调查、需求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并与财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支持。从现在起至“两会”前,是争取项目的黄金期,要牢牢把握。
三、项目实施的原则制度
2013年,农产品加工局组织多个调研组分赴有关省开展了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调研,发现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项目实施方式及程序存在偏差。省级主管部门要坚持项目实施原则与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一)必须坚持将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补助对象的原则。农户作为补助对象,没有较大问题。对于合作社,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在工商局登记的合作社,均可申请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也有建设需求,也能解决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问题,与农户相比,操作更简单、设施管理更规范。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农户与合作社,其他建设主体不安排。部分地方反映,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此,只能以合作社名义申报项目,不能以企业名义申报。
(二)必须坚持农民自主建设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农民在建设过程中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少料,用了多少工,自己心里清楚,买贵买贱都不会有怨言。对于曾发现的个别县政府部门或村组集体代购、代建的做法,坚决不允许。2013年技术方案中推荐了11家热风烘干房生产厂家名单,特别说明是仅为农户和合作社参考,农民可从中选择,也可购买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严禁各地采取包办代替方式为农户和合作社采购、代建设施。推荐厂家名单是考虑到农产品烘干设施厂家比较少,农民寻找起来可能存在困难,我局经过筛选和专家论证,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非代替农民选择生产厂家。
(三)必须坚持集中连片建设原则。补助项目只有持续实施才能体现总体效果,各省及项目县要做好3-5年的规划布局。同时,允许省里按照“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实施县市进行调整,幅度不超过30%;选择新增县时,要兼顾“有产业、有需求、有基础、有支撑”。补助设施要布局在马铃薯、苹果、柑橘等规定品种主产区的重点乡镇、村屯,鼓励集中连片建设,既节约建设成本,方便设施使用管理,又能实现市场信息共享,拓宽销售渠道。
(四)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建设设施类型、型号、国家补贴金额、省级补贴金额;农民以经过审批的一联申请表为凭证,施工建设;通过培训等形式,使农民掌握设施建设、使用的技术要点,明白项目验收的指标和程序。2013年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县存在审批和验收合二为一的现象,口头同意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补助设施,但申请表不盖章,也不给农民其中一联,待设施通过验收后,再补填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这种做法坚决不允许。首先,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不盖章,农民拿不到申请表一联,没有建设凭据,设施建得不踏实,按标准建设、按标准验收等要求难以落到实处,影响设施的建设质量。其次,审批与验收合二为一,或以验收代替审批,加大了项目操作风险,验收人员直接决定农民能不能拿到补贴资金,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
(五)必须坚持两次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初步确定后,要在项目所在村公示;补助设施通过验收后,要在项目所在村公示。从两年来的项目实施情况看, 农民的积极性很高,补助资金的需求明显大于供给,项目在申报、审核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补给了最需要的农户和合作社,群众心中有数,公示通过才表明老百姓认可。同样,设施验收也一样,设施是否为当年新建、建设质量好坏,当地农民一清二楚。因此,通过两次公示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是好事做好的关键环节,不能省略。
(六)必须坚持两次信息录入制度。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审核信息录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也要及时录入验收信息。坚持两次信息录入,一方面是部、省两级管理部门掌握各县项目进展情况的窗口。如果到6、7月,信息系统没有显示审核信息,表明县级审批工作进度缓慢,如不抓紧执行,或将影响项目进度,甚至影响实现当年建设、当年使用的目标,应加大督导力度。另一方面也是程序管理的抓手。若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操作,项目审批后即可录入相关信息;若审核与验收合二为一,就无法完成第一次信息录入,表明并没有按程序操作,可能产生管理漏洞, 应尽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