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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五年仍如虚设
添加时间:2013-07-29 10:24    来源:点击: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交付“工资保证金”,此举被认为是治理农民工欠薪的“强势政令”。但记者采访发现,这项实施5年之久的政令,在兰州市的许多地方至今犹如“虚设”。

  2月5日,在兰州市安宁区一工地务工的34名农民工,67.7万多元工资被拖欠。兰州市总工会和安宁区政府紧急介入,奔波两天终于为农民工讨回工资。而据了解,近期发生的几起欠薪事件,源于施工单位在开工时要么没有交付3%的“工资保证金”,要么就是因为工程发生层层转包,“保证金”交付人多次变更引发纠纷,最终殃及农民工。

  早在2007年6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甘肃省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都必须缴纳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遗憾的是,这项政令实施5年难尽如人意。记者从兰州市人社部门获悉,截至2012年11月底,5年来只有累计551户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储存金额1.97亿元,涉及农民工4.5万人。而在同期,每年在兰州从事各类建设的农民工超过30多万人(次),5年累计超过150万人(次),每年各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更是多达数千个。

  更让人意外的是,这项政令所规定的“保证金”执行部门——“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保证金”的态度颇为微妙。

  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记者坦言,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在确认施工单位缴纳保证金后,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但实际上许多施工单位并没有缴纳保证金,也照样“持证施工”。一些由政府部门投资的施工项目,“保证金”更是难以落实。

  “只有城建局能够说清楚全市每年有多少施工项目,每年应该收到多少‘保证金’。”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说法,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对“保证金”的落实负有首要责任。但当记者采访兰州市城建局等部门时,相关人员对“保证金”执行情况却不予答复。

  “屡发欠薪事件,不能只怪施工单位,项目批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也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兰州豪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晓东律师认为。

  针对上述情况,在2月17日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不久将以市长令形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