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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添加时间:2010-07-21 15:24    来源:未知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因为他们失去了土地,不依赖于农业,在城市也享受不了城市人民的好处,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他们一个特殊的称谓——失地农民。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为全面了解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对策提供依据。从20103月中旬至4月下旬,湘潭市农民素质教育办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农民素质教育办及相关人员就湘潭市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及就业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分为五个组,由市农民素质教育办拟定调研提纲,制定调研表发放到涉及失地的各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填报,由乡镇进行统计报各县市区汇总,市办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市和各县市区调研组各自选择2—3个失地较集中的乡镇深入村组和失地农户进行调研、座谈、收集资料并形成调研材料。湘潭市农民素质教育办就失地较集中的雨湖区(含九华示范区)和岳塘区(含昭山示范区)进行重点调研。先后到雨湖区的长城乡、护潭乡、昭潭乡、九华示范区响水乡、岳塘的霞城乡、荷塘乡、昭山乡和易家湾镇等失地较多的乡镇及相关村组调查了解。采用发放调研表、召开座谈会、上户走访等方式,收集一手资料。然后将全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调研报告。

二、湘潭市失地农民及就业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我市失地农民涉及全市五个县市区(含九华、昭山示范区)47个乡镇,282个村,失地农户38106户,失地总人数132088人。其中湘潭县涉及易俗河、河口、姜畲、锦石、梅林桥、排头、石潭、谭家山、杨家桥和茶恩寺等10个乡镇的91个村,13700户,50679人;湘乡市涉及东山、东郊、望春门、新湘路、龙洞、白田、毛田等21个乡镇办事处,112个村,8320户,28496;韶山市涉及韶山乡、永义乡、清溪镇、杨林乡等4个乡镇的12个村,945户,3242人;雨湖区涉及长城乡、护潭乡、昭潭乡、先锋乡和楠竹山镇等5个乡镇27个村,4262户,13740人;岳塘区(含昭山示范区)涉及霞城乡、荷塘乡、双马镇、板塘乡、昭山乡、易家湾镇等6个乡镇,25个村,3871户,12120人;九华示范区响水乡15个村,7008户,23811人。全市共失地耕地面积达64064.22亩,其中国家重点建设征地20954.7亩,工业园区建设征地17845.06亩,城市建设征地14713.26亩,房地产开发征地6307.46亩,其他征地4243.74亩。湘潭县失地27219.45亩,湘乡市失地11026.19亩,韶山市失地5008亩,雨湖区失地3748.1亩,岳塘区6087.1亩,九华示范园区建设征地10957.38亩。

我市征地补偿主要采用现金一次性补偿方式,大多按照政策一次性补偿到农民手中。除城市建设征地较早的昭潭乡、护潭乡及九华园区建设和湘钢技改项目等征地对部分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外,大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地失业状态。据调查统计资料分析,全市因各类征地造成失地农民共计132088人,其中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0岁)83329人。通过政府安置2267人,仅占失地劳动力2.7%,开发区内安置4637人,占失地劳动力人数5.6%,自谋职业45820人,占55.0%,在家待业23151人,占失地人数27.8%,其他的7454人,占8.9%。湘潭县失地劳动力31759人,政府和园区仅安置222人,自谋职业20866人,占失地劳动力65.7%,在家待业8570人,占27.0%。湘乡市失地劳动力19122人,仅安置120人,自谋职业11891人,占62.2%,失地无业在家5391人,达28.2%。韶山市失地劳动力2311人,园区安置462人,约占失地劳动力20.0%,自谋职业850人,占36.8%,在家待业970人,占42.0%。失地劳动力安置较好的雨湖区(主要是城市建设征地)失地劳动力安置也只有34.4%,自谋职业和在家待业达到65.6%

岳塘区霞城乡联合村07年湘钢技改征用土地1100亩(其中耕地400亩),失地劳动力近1000人,湘钢安置220人,自谋职业约300人,有近500人在家待业,靠征用土地费用维持生计。荷塘村长塘组72户,255人,原有耕地89亩,1999年至2009年因潭邵高速、步步高物流园、芙蓉大道、中石油管道等建设项目共计征地达50亩,现仅剩耕地39亩,人平0.15亩。王家村二组24户,92人原耕地59亩,人平0.6亩,1999年潭邵高速征地50.1亩,现仅剩耕地8.9亩,人平不到一分地。竹埠村上西组37户,170人,原有耕地83亩,2009年物流园建设征地75亩,现仅剩水田9亩,人平0.05亩。下西组31户,145人,原有耕地110亩,物流园征地107亩,现仅剩耕地3亩,旱土7亩,全组几乎全部失地。以上征地除电厂安置6人,步步高二期安置20余人外,其它失地劳动力没有安置。雨湖区长城乡自2000年以来,共征地1175.05亩,其中国家重点建设征地(高速公路)677.6亩,城市建设征地50亩,房地产开发征地275亩,市场建设征地172亩,失地农户247户,失地劳动力达592人。红旗村8个组,301户,1100人,原有耕地589.01亩,由于二环线建设,湘大扩建等征地506.1亩,造成上湖、自力、青山和余家4个组,150户全部失地,失地劳动力达400多人。失地劳动力除部分外出务工和自谋职业外,大多无业在家,靠征地补偿费和房屋出租来解决生活来源。雨湖区护潭乡从90年代中期至2009年,由于韶山东路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扩建、房地产开发、火车站扩建,护潭新区和万楼重建等共计征地达1871亩,失地农户2189户,失地劳动力达3974人。全乡8个村已有3个村27个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1亩,其中繁城村20个小组,1560户全部为失地农民,失地劳动力达2312人。统计富强、繁城、悦星三个村数据,失地劳动力共计6282人,政府安置1500人,开发区内安置812人,两者合计2312人,占失地劳动力36.8%,自谋职业2320人,占36.9%,至今仍在家待业达1650人,占26.3%。昭山示范区昭山乡的昭山村,520户,1804人,原有耕地530亩,因芙蓉大道等征用耕地210亩。昭山、昭霞、大塘、刘家、樟木等5个组,360户全部失地。失地劳动力达600余人,全部靠自谋职业。易家湾镇新湖村14个组,468户,1986人,原有耕地(水田)1128亩,从1996年至2008年由于潭邵高速公路建设、长株潭大市场、芙蓉大道建设等共征用耕地332亩,退耕还湖390亩,现仅有耕地406亩,涉及7个组,310户,1050人,其中下西组原有耕地52.8亩,被征42.7亩,全组66户,188人,现仅有耕地10.1亩,人平不足一分地,失地劳动力全部是自谋职业或在家待业。九华示范区响水乡由于长潭西和潭邵高速及九华园区建设,至2009年底征地涉及15个村,212个组,7902户,26849人,征地面积达10975.38亩。其中完全失地户7008户,失地劳动力达16088人。开发区内安置3089人,自谋职业7025人,占43.7%,在家待业达5974人,占37.1%。九华村13个组,420户,完全失地12个组,305户,1409人,失地劳动力约900人,园区内安置约100人,自谋职业经商务工220人,在家待业达300余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补偿;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而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安置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由于这个补偿标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在实践中,暴露出这个标准是偏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一些地方征地时并没完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规定来执行,有的地方降低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提高补偿标准,但就是做提高的处理后,征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悬殊也仍然较大,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二是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我国对征地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国家只是针对具体的直接的损害给予象征性补偿,而没有考虑间接损失。这种补偿方式显著特征是,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三是征地补偿费远低于作为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

2.一些地方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很少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寻租形象普遍,补偿款被层层盘剥,层层截留,到农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个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扣除征地中政府部门以及村集体征收的各种费用及留取部分,余下分给失地农民,扣来扣去,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费所占的比例很小。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土地的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取。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浪费严重、土地违法屡禁不止、土地要素价格扭曲乃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包括集体和农民,他们都可以得到补偿,但是没有明确两者之间如何分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农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群体。这样,实践中村干部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在土地出让及土地补偿款分配中有很大权力,这就为很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例如,土地很有可能会在农民完全不知情时被村干部出卖,甚至发生贪污、挤占、挪用补偿款的现象。

3.安置方式单一,失地农民就业难

《土地法实施条例》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费按三种途径支付: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用地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须单位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从实际来看,这三种安置方式都存在一些问题。货币安置成本低、易操作,在实践中成为主要的安置方式,但这种安置方式却给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所以,这种货币安置方式,被一些农民称之为一脚踢,给点钱完事,导致很多地方的农民失地后无事可做,闲赋在家待业的比例很大。招工安置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延续下来的一种老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一些经营实体,让失地农民在其中做一份工作,但这些企业往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管理能力有限,抵御不了市场的风险,一旦企业亏损倒闭,资金将血本无归,造成了农民既失地又丢钱,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正是由于安置方式单一,不符合实际,使得很多失地农民没有工作机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失地的同时也失业了。

湘潭市失地农民土地征用时,都是按照国家政策和市政府的文件对农民被征土地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其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不同时段都是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到位。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年产值来计算补偿金额,并未考虑失地农民在未来承包期内土地产生的潜在经济效益和未来效益。以护潭乡的征地补偿算了一笔帐,最低的补偿富洲路(上瑞高速连接线)征地每亩只有5000元,一般的3—4万元/亩,最高的房地产开发也只有7万多元/亩。最低的补偿费不足被征地一年的产值,最高的也不过10年。虽然2009年征地补偿提高到每亩9万元,但对人多地少的城郊农民,平均到每个人的补偿就相当少了。且现在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费都是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大多失地农民在拿到征地补偿金后都用作消费资金,很少用于再生产。

4.部分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

由于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他们成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方面,他们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了,没有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失地的农民并未真正成为的城镇居民,因为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尤其是我国二元体制的存在,他们在城市仍然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就业受到排斥,就是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难重重。所以,他们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市民,更不同于失业工人。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成了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

统计湘潭市调查数据,被征地农户共计38106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8862户,占失地总户数23.3%,进入低保4576户,占12.0%,无收入来源12178户,占32%,其他12490户,占32.7%。被征地农民失地后大多无固定收入来源。从长期来看,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对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虽然都按政策给予了经济补偿,但这些补偿金,仅能解决近段时间内失地农民的生活所需,不能从长远上解决失地后的经济来源。易家湾镇新湖村下西组因潭邵高速征地使66户、188人几乎全部失地。在潭邵高速建设期间,按每人每年补助稻谷700斤,连续补助了三年。潭邵高速建成后,按每人补助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随后村民每人每年仅享受80元生活补贴。岳塘区荷塘乡王家村二组,因潭邵高速征地,2492人仅剩耕地8.9亩,现人平不到一分地。失地劳动力大多靠外出务工来维持家庭生计,其中有9户无劳动能力和病困在家靠农村低保每月80—120元来维持生活。失地补偿和就业安置解决较好的九华工业园区,除按政策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外,对失地劳动力园区内通过培训优先安置,同时被征农民征地补偿款可入股按一定比例入股分红。凡被征户,女满55岁,男满60岁,每月由园区发200元生活补贴,较好解决了农民失地后生活保障。就调查情况看,除九华园区建设、湘钢技改项目征地和部分房地产开发征地为部分劳动力进行了安置和为失地农民买了农村社保,但数额很低,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未买养老保险,也未进入低保。大多数农民失地后,未能找到较好的就业岗位,也未能将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再生产投资,长远生活无保障,是严重的社会隐患。

从失地农民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来看: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 

失地无业农民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两类群体:

一是大龄农民就业很难。由于受年龄大、文化低、体力差、家庭走不出等诸多原因的限制,这些人转移就业十分困难。

二是纯种田的人就业更难。对于这些人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低,且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也比较淡薄,这些人很难找到适合他们做的事,即便能找到一份工作,也多是临时的、又苦又脏又累的、流动性很大且收入不高的,因此,失去土地对他们的就业影响是非常大的。

据调查统计分析,湘潭市失地农民38106户,失地劳动力83329人,政府安置仅2267人,开发区内安置4637人(其中九华示范区安置3089人),两者仅占7.9%,自谋职业45820人,占54.9%,无业在家达23151人,占27.8%。自谋职业的这部分人,大部分属外出务工,工作并不十分稳定,因此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需求的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整体素质低,缺乏就业竞争力。据调查统计,全市失地劳动力83329人中,初中及以下55703人,占66.8%,高中及以上27626人,占33.2%。有一技之长22885人,仅占27.5%,无技术专长的达60444人,占72.5%。且大多年龄偏大,据统计,失地劳动力中40岁、50岁人员比例达60%以上,且无技术专长,就业极为困难。加上现在80后的新生代农民,就业意愿狭窄,就业期望值高,为失地后的就业带来困难。

客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调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向知识技术型企业转变;劳动用工制度也由过去的政府安排就业变为现在的以市场就业为主导取向,企业所录用人员也是以知识经济型为主的,这就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等要求较高,市场竞争也非常强。与此相比,由于失地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低,无技能,综合素质不高,就业能力较差,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四、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体系的思考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除了文化素质低和技能水平不高的主观因素外,作为现行征地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等问题,同时,现行的补偿费用支配缺乏规范也是造成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能得到创业资金的原因。

1、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土地之后,许多农民的生计、生活成了大问题,形成了生活难、就业难、入保难。在上海,失地农民的问题不仅面广量大,而且矛盾的积聚性大。尽管失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费,但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未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长远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十分有限。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他们面临着各种风险,国家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应给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再就业保障措施。

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障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关乎民生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被解决,势必增加农民出让土地的后顾之忧,从而影响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工作成效,影响城市化进程。通过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体系,真正解决其工作和生活问题,才能增加他们的安全感,使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更加明确,更好地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生活就业保障,构建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2、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

设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保持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稳健和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中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是不现实的。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国家必须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法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和对农业人口进行安置。作为政府有责任为自己的公民投保,同时,政府的参与能增加失地农民的信任感。政府出资的部分,一是政府按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不少于某一数额的标准提取资金。

3、依靠制度和体系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由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是在整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因此可以依靠制度和体系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当前,完善就业培训体系既要靠政府组织、主管部门多头并举,又要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主体形式,把失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主要议题。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

首先,是消除就业障碍,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就业机制。

建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完全失地的农民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植政策。针对失地农民的特殊性,制定符合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措施,促使已失去土地的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或由城镇为他们提供非农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强制性地要求征地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难以行通,但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给接受失地农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征地)的用人单位以用工补助、减免所得税及有关规费等。还可采取部分行政措施,对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创造的大量就业岗位作为回报、补偿、优先录用、安排失地农民工,以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

其次,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

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除此以外,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再次,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

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培训内容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紧密连接,并结合就业岗位准入制度的逐步建立,大力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有效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范围。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失地农民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用人单位开展失地农民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比例提取(1.5%),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失地农民培训,由政府给予补贴。对失地农民培训的补贴标准:一是参加引导性短期培训的失地农民,除免全部培训费外,另由户口所在镇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二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地农民,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全免,超出部分个人承担;三是对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或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地农民除按以上减免培训考核费外,还可视培训周期长短给予生活补贴。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要求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大对失地农民的间接调控力度,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完善,促进市场就业,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更多地创造就业岗位,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创办与失地农民的现有素质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密集型的安置型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构建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机关机构合作的一体化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在发挥预测指导作用的同时,将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纳入统一的市场运行中。失地农民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不仅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纪律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要求有一定距离,而且他们过去具有的劳动技能在失地后也派不上用场,所以必须要强化就业培训机制,增强失地农民的谋生能力。

4、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征地补偿费和就业安置费是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本钱,要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创业来实现就业,建议在扶持政策上,工商、税务、信贷等部门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要与下岗职工再就业一视同仁,并建立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资金补助制度。

5、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的身份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缺乏一种自然过渡的机制,目前失地农民游离于现行城镇保障体系之外,有的失地农民既不享受城镇低保,又不享受农村低保,这是主要涉及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我们认为,失地农民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应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议明确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企业必须与对待城镇职工一样,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同时,要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