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化加速推进中,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经济矛盾被激发了出来,其中,农民权益的维护问题尤其突出。城市化中维护农民权益的重点,是农民自主迁移的权利,它既包括农民向城镇迁移的权利,还包括农民固守土地的权利。但已有城市化实践表明,农民的迁移选择权利恰恰是缺失的。
农民的选择决定城市化的绩效
因城市化而失地,因失地而不得不成为流民,因流民群体的形成而导致城市化的低绩效,这是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有可能形成的不良循环怪圈。形成这一怪圈的可能性,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因素,但在深层次上,却是我国城市化运行机制上的缺陷,其中,农民群体缺乏迁移的选择权则是要害所在。
城市化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一个里程,乃是社会各经济主体合作性博弈的结果。在通常的城市化认识中,一般把产业结构的变化当作城市化的动因。但进一步看,产业结构之所以发生变化,其实只是各经济主体为获取自身收益更大化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经济主体的博弈才是城市化存在及以何种方式演进的根本原因。城市化又是各经济主体合作性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城市化不仅实现了经济资源的更优配置,而且社会各经济主体从城市化中还分享到了比以前更多的社会收益,实现了多赢。理论上说,若城市化不能实现各经济主体的多赢,一些利益受损失的经济主体将做出其它选择。他们将不选择甚而反对城市化或其演进方式,从而导致社会群体间的磨擦或者不合作,进而加大城市化运行的社会成本,于是城市化或其演进方式便具有了不经济性,以致不能继续演进,也便不会再有我们今天所能体会到的生命力。
农民是社会主要的经济群体之一,这一群体的参与是城市化演进不可或缺的因素。从最终绩效看,城市化体现为人口在城乡分布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所谓城市化的进步,就是随着居住在乡村的农民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在城镇居住的人口比重不断增加,所以,农民向城镇的迁移与城市化的进步是同一的过程,也即,缺乏农民向城镇的迁移过程,城市化事实上就不能演进,也就无绩效可言。
农民参与城市化时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农民利益的维护和城市化的绩效至关重要。农民的迁移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比较后的选择。如果城镇存在着比农村更多的收益机会或更高的福利水平,且预期收益高于迁移的成本和风险,农民将选择迁移,反之农民则选择固守土地。因此,农民只有拥有迁移的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才能在务农或进城这两者中权衡得失,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当农民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时,城市化才可能具有真实的绩效。因为,当农民选择迁移时,表明的是城市化正在给农民提供更多的收益机会,城镇对农民具有了吸引力,城市化已经具有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相反,若农民选择固守土地,它反映的只是城市化还缺乏继续演进的基础,城镇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因此,固守土地还是迁移向城镇,也是农民参与城市化博弈的基本方式,迁移的自主选择权,让这一群体可以针对其它利益集团的行为相机抉择,使自身的利益在选择中得到维护。
在我国城市化中,农民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更为重要。其一,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土地仍然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即使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也还具有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同时,我国的农民又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从来就易于被社会其它利益集团侵占。因此,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对农民而言也就意味着至少拥有耕作土地的权力,有助于农民维护自身最基本权益,免遭其它利益集团的侵犯;其二,农民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我国,推进城市化的首要目的就是解决农民问题。但是,一方面,在长期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造成的我国特别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相对于农民整体的资产状况、就业创业素质、可支配收入水平来说,农民向城镇迁移的成本已经很高,风险已经很大,另一方面,相对于待迁移的农村人口而言,现有城市数量偏少,城镇发展不足,城镇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也还缺乏。因此,如何实现农民向城镇合理有序地迁移,使减少农民的进度与城市化的进步保持于均衡状态之中,是关系到我国社会长期发展的重大难题。在市场已经发挥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条件下,政府已经不能也不应该对此干预太多,因此,要实现农民的迁移与城市化进步的均衡,根本的途径只能是让农民在市场调节下根据城镇和乡村的发展情况自主地进行选择。而选择的前提,只能是农民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
农民的选择权依存于土地产权
既然农民拥有迁移的自主选择权是城市化合理发展的客观要求,那么,如何让农民获得选择权,便成了我国城市化实践中的待解课题。因为,正是在已有的城市化实践中,农民失地并沦为流民的现象表明农民群体实际上缺乏这一权利,而且由此还导致了农民利益得不到维护和城市化低绩效的双重恶果。
在我国城市化中,农民之所以缺乏迁移的自主选择权,其根源在于农民群体尚未充分拥有对一种稀缺资源的财产权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选择是经济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但,是否拥有选择的权利及选择权的大小,则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至少一种稀缺性资源产权的拥有及拥有的程度。经济主体对稀缺资源产权拥有得越充分、越完整,就越能够自由地选择。选择的实质是是否进行该资源的交易。所以,所谓选择权,实际上就是经济主体依据资源的产权进行资源交易的权利。因此,导致城市化生成和发展的各社会利益群体的博弈,虽以各群体的不同选择为形式,但其实质却是在交换资源,也即进行产权交易。现阶段,我国农民恰恰缺乏对一种他们应该拥有的稀缺资源的完整产权,因此,他们也就缺乏选择权。这种资源就是土地。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家庭承包制,曾经是一种进步,对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过贡献,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这种土地制度的缺陷就显现了出来。在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下,农民不能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土地的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乡镇政府或组织所有,甚至是少数人占有;家庭承包制,只是让农民拥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由于乡镇政府或组织实际上与农民群体分属不同的集团,具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在这样一种产权配置状态下,乡镇政府或组织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威,进行实际上的土地处置和交易。由于制度的租金是轻易可寻的,因此现行的对土地征用或改变用途的法规政策并不能成为他们进行土地交易的障碍。对于农民来说,由于并不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因此,他们就不能够自由地处置土地。既然土地的处置和交易决策是由各级政府或组织做出的,交易的大部分收益也将由各级政府或组织获得,农民所能获得的就只能是土地交易收益的很小一部分。
当土地不能由农民自由地处置和交易时,农民不仅不能够在城市化中选择固守土地,以抵御对自身基本利益的侵犯,也不能选择迁移向城镇,获取可能更高的收益,因为,他们既不能在土地交易的收益和城镇生活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以做出选择,也因没有土地交易的收益,缺乏迁移向城镇讨生活的资金。
结论是明显的,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农民拥有是否迁移的选择权,农民的选择权又有赖于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因此,要兼顾发展城市化与维护农民利益的双重目标,就必须改进我国现有的农地产权配置状态:让农民在原先已拥有的土地产权基础上,进一步拥有农地的处置权和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