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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勇:小农经济技术进步的两难
添加时间:2009-06-19 10:54    来源:未知点击:

  时下在各种文件中,在学者们的文章中,在一些地方领导的讲话中,都听到增加农业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要加快农业的科技进步。其实,从经济学上分析,小规模的农业是排斥技术进步的。要想农业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农业实现规模经营。
  农业的技术进步表现在良种培育推广、有机化肥、生物激素、无害农药、节水灌溉等方面,并在从目前的石油化学农业向生物工程农业转变。从经济学上看,农业每一项技术上的进步,其带来的边际收益,如果大于其边际投入,才有效益可言。农业经营规模太小时,无法分摊技术进步的成本,限制了技术进步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增。
  举例来说,当一个10亩地规模的农户,与一技术员签订技术服务的合同,技术员指导服务一年,需要服务费100元。而技术服务后,由于规模太小,10亩地增加产量带来的增收,总计可能只有20元,连请技术员一顿像样的饭都不够,签不了合同,谈不上技术进步。再一例是推广节水技术,如果耕地规模较小,比如几亩地安装一个系统性的节水设备,需要每亩地分摊200元,就此在节水上就无法技术进步。而当一家几千亩地的农场,与技术员签订服务合同,安装节水设备,其每单位产量中的分摊成本就要低得多。
  我国农业耕地和牧场的规模都较小,农户耕种土地规模一般在5-10亩左右,并且由于承包时良次、旱水搭配,即使这样规模的耕地也分散在各处,整合程度很低。在农业生产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虽然不能说没有技术进步,但是科技在农业中的进步是十分有限的。
  为什么农村中的科技推广站,网破、线断、点散,许多难以为继,其原因就是他们面临的是千家万户几亩地小规模经营的农业,而不是像欧美那样几百亩到几千亩规模的家庭农牧场。从经济学的投入产出准则上,他们根本就无法生存。这种格局下,农村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要么由政府财政养着,要么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成为农民的负担;政府怎么样加大科技投入,都会让这些科技推广站消耗掉,农民得到的收益不会太多。
  目前,在小规模一家一户经营的情况下,所谓的农业技术进步,要么就是一些富裕的地区,以工补农,搞科技投入,从经济上算账,这样的“技术进步”是不合算的;要么就是田边工程、形象工程,立一块牌子,算是高科技农业示范区;要么政府各部门投入,投入成本远大于产出效益,做给上面视察用的。这样的农业科技进步,形式主义,甚至劳民伤财,不如不搞。因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小农经济是排斥技术进步的,其技术进步是非常有限的;农业真正的技术进步,必须有农业的规模经营为基础。
  但也不能像有的市县领导曾在讨论中提出的那样,加入WTO后,一家一户的农业看来不行,需要重新回到集体经济体制上。其实,这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因为,农业简单的生产方式只能以简单的组织形式相适应;否则,复杂的组织形式的成本太高,大于简单生产方式的收益,类似国营农场和集体生产队等这样的复杂体制的组织成本太高,是行不通的。这就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和牧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为什么是家庭农场和家庭牧场为主的简单而又很深层的经济学原因。
  规模经营需要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但是在中国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两难。从目前的制约因素来看,一是土地承包期不长,限制了流转。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价值越低。比如说,一块地,使用期只有20年了,往外出售使用权的人,觉得不合算;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人,则觉得再利用的时间太短,投入太大,投入产出期较长,也不合算。于是,土地不容易在农户之间流转。二是城市吸收和保障离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不强。主要是城市中能允许农民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企业就业的机会有限。并且,城市中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项社会保障也没有建立和健全起来。农民将其土地视为最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障资料,不会将土地使用权轻易出售和流转出去。三是由于集体土地对于每个农民来说产权是不明确的,农民实际上没有土地的使用财产权。这样,在土地流转和转让时,受到集体和政府的各方面的限制。
  因此,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只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政府要做事情来看,一是尽可能将进入城镇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其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等保障,使其无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二是延长农民土地的使用年限,这样其土地才有流转的价值,才会买的人舍得出让,卖得人觉得合算;并将土地转让收入与强制社会保障挂钩。三是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或者将集体土地产权股份明晰化给每个承包农民,或者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加农民有长期使用权的体制,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再出租、入股、抵押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