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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滢: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5)
添加时间:2015-08-28 08:47    来源:未知点击:

    “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模式是“农户+合作社”的升级版
    “农户+合作社”模式虽然克服了“农户+公司”的制度缺陷,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和节约交易费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农户+合作社”中,小规模、兼业化农户联合组建的合作社大多为生产导向型,只能在高度竞争的市场末端获得微薄的利润空间,合作收益十分有限。由于小农的高度原子化和利益计算短期化,组织小农合作的成本很高。“低合作收益和高合作成本”以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削弱了合作社的组织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导致“农户+合作社”模式下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不高。
    “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下,家庭农场成为合作社的主体力量,以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克服了农业家庭经营低、小、散的弊端。合作社建立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社员(家庭农场)地理位置集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发展专业化经营的目标相同,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家庭农场之间高度的利益同质性,不仅降低了合作社的集体决策成本较低,还有利于社员之间互相监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内生交易费用。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组建的合作社是未来我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的重要趋势。
    “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未来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以家庭农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合作社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创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非均衡,即专业化分工以及农业技术变革诱发的制度需求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之间的不匹配,是“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产生的根源。为了解决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和高度市场化的矛盾,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不是必然,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清晰的产权且可保障土地有序流转的土地制度,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农产品购销和价格体制,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构成了中国“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形成和壮大的基本条件。“家庭农场+合作社”克服了“农户+公司”模式中交易费用高昂和违约风险频发的缺陷,又利用合作社的集聚效应和家庭农场高度的利益同质性解决了“农户+合作社”模式中因“小农需要合作又不善合作”而导致的产业化水平不高的困境,体现了外部经济内部化、规模经济、提高农户市场竞争力的制度效益。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家庭农场+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将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