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改革试验的思考与建议
(一)农村各项改革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性要匹配好
为了解决改革试验中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和协调性问题以及改革试验试点存在严重的碎片化现象,可以选择的举措是:第一,加强对各项改革之间关联性的研究,明确哪些改革之间是强关联"哪些是弱关联。第二,在确定试验区的试验主题和内容时,充分考虑试验区的前期基础及与试验主题和内容具有强关联的其他改革的完成情况。第三,鼓励农村改革试验区在开展规定试验主题和试验内容的同时,尽可能把农村各领域的改革试验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事项纳入试验区中,以利于各项改革的协同推进,发挥试验区的综合效应。
(二)改革试验的直接效果与整体效果及潜在影响需要兼顾好
改革是手段,不是目的。对于改革是否达到目的,不仅应看其直接带来的好处,还应该看到其有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和潜在影响。为了兼顾好改革试验的直接效果与整体效果及潜在影响之间的关系,关键的举措是应构建评估体系,及时开展改革效果的事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和调整改革路径和内容。为使改革“三性”切实贯彻,还要引入决策问责终身制,以防止盲目决策、不科学的决策。
(三)改革试验与现有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需要处理好
改革创新无疑要符合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但政策、法律、法规总是滞后的,改革创新不可避免对某些体制甚至部分下位法形成冲击。改革试验的重要目的是把底层经过实践检验正确的措施上升为政策、法律、法规,把改革试验成果制度化。中央明确指出,农村改革试验区在试验过程中允许依法突破某些政策和体制。但由于在突破的内容、突破的程度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改革创新的能动性不足,总是设法规避政策和法律,而不是选择突破创新。应该说,试验区的这种选择是正常的、理性的,但改革的价值和效果也相应地降低了。针对改革试验与政策、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我们认为,只要试验区的改革大方向与社会主义的立法精神一致,把握住方向,就可大胆探索。为了进一步激发基层的创新精神,建议采取以下举措: 第一,中央有关部门允许经过批准的试验项目突破相关领域的政策和体制,列出可以突破内容和范围的具体清单。第二,中央明确赋予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错权”。试验不等于示范,试验的结果包含证实和证伪。试验成功了,可以作为示范性经验加以推广。即使试验失败了,也有意义,可以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避免重走弯路。第三,由人大常委会同意试验区在试验期内不执行相关法律中不利于改革主题和内容的相关条款。第四,加强中央有关部门与各试验区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基层的创新和突破进行规范性的总结和肯定。
(四)统一指导与以地方为主的关系需要协调好
为了协调好农村改革试验工作中统一指导与地方为主的关系,我们建议应更加重视中央层面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切实保证改革试验的稳定性。第一,在选择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内容时,考虑试验地区的改革动力、前期基础、试验内容对领导变动的依赖程度等综合因素,做好试验内容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风险评估。第二,申报试验区的地方,应明确承诺试验期内试验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空间布局上的均衡性以及在其辖区内的可复制性。第三,在试验实施过程中,中央有关部门应对试验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监测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