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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专场新闻发布会
添加时间:1970-01-01 08:00    来源: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点击: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专场新闻发布会8月28日召开,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金会做了题为《介绍<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情况》的主旨发言。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省农业农村厅总经济师李文德、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三级调研员李佳文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王金会说,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为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破除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省按照国家关于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扎实推进了改革。作为整省试点,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 

   王金会说,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法律,也没有司法解释。我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三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地方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和适用的地方法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 

 

  王金会说,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早在2017年就开始了立法调研,2019年11月,省司法厅、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自始至终参与条例起草修改,我们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对原则性、方向性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多次向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农委汇报,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和全国人大的大力支持。《条例》的出台,是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王金会说,《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 

  乔延春就改革前与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何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哪个部门监管?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延春说,改革前,我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没有组建,而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改革后,我们组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搭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并引入了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可以看出,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和运营机制方面都与改革前明显不同。 

  国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和会计人员的指导培训,以及为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乔延春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关系如何定位?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延春说,改革后,健全了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三个基层组织。村党支部负责党务工作,是村级领导核心。村委会负责村级行政事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集体经济活动。《条例》第四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目前,实行的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一肩挑,这样更便于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有些人可能要问,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关系呢?他们的相同点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点有三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性质的组织,他是由过去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演变而来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非公性质的组织。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社区性,成员一般都是居住在本村的农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受地域限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能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李文德就《条例》对集体资产管理做了哪些新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李文德说,农村集体资产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财富,是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正如大家了解的,近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日趋优化,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何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加快发展,是立法监管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在第四章,用了整整一章、共10条的篇幅,从集体资产“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漏洞,同时适应今后长远发展需要,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不乏许多新亮点、新看点。如:在资产形成方面,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 

 

   李佳文就《条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做了哪些原则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李佳文说,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司法上没有解释,相关部委也没有具体规定。在此次《条例》制定过程中,根据我省的改革实践,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我们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三条主要原则,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在此,我强调一点,对成员身份确认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来指定。二是我们规定了成员身份的唯一性。由于我国户籍制度规定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具有惟一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是同一个层级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成员。三是规定了登记备案制度。为了强化对成员管理,《条例》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县域内确认标准一致。考虑到如果相邻村屯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差距过大,易引发矛盾,为此,《条例》做出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规定,主要考虑就是做到县域内的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和标准统一。 

  乔延春就《条例》对集体资产股权设置是如何规定的,成员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延春说,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条例》明确规定我省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持有的股份具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条例》规定:“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主要是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 

   李佳文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今后在发展经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李佳文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承载发展集体经济职能。为了支持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们在《条例》中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是明确了两个优惠政策。《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我省个别地方,违背中央37号文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要求,对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般工商企业进行征税,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三是表彰奖励。《条例》第八条明确“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首次出现在我省的地方法规中,这一规定,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乔延春就我省村集体连续两年达到25%以上的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是什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延春说,一方面,开展了清化收工作。自2018年开始,我们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方正县,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合同、化解债务和新增资源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清化收”试点,经过两年试点,2019年我们在全省推开,仅新增资源收费一项,村集体就实现收入9.1亿元,拉动集体经济组织增收66.7个百分点。佳木斯市新增资源收费1.5亿元,占全市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的26.8%。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支持。2019年,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了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省财政安排2.9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590个村发展集体经济。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省“百村、千社、万户”示范典型三年培育计划(2019-2021年)》,明确全省计划用3年时间,培育100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推动了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