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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霾“元凶”首次纳入大气监测
添加时间:2009-04-02 16:16    来源:点击:

    粤将建符合珠三角污染特征监评体系     

    ●新监测指标数据是否公布仍在酝酿

    ●各级环保部门可聘任“社会监督员”

    

    灰霾“元凶”之一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将首次纳入大气监测。图为灰霾天气让广州新电视塔若隐若现。资料图片     

    笔者昨日从省环保局获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已经获得省政府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建立符合珠三角污染特征的监测评价体系,灰霾“元凶”之一的挥发性有机物(VOC)首次纳入其中。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省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空气中的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二次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这是造成灰霾的原因之一。为此,《办法》要求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省政府将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范围由常规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扩展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可吸入颗粒物等。

    有关专家表示,如果建立一个符合珠三角污染特征的评价体系,万一空气污染超标情况严重,政府的压力、公众的质疑都不好处理。因此,新监测评价体系框架下有关监测指标数据是否公布,仍在酝酿当中。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由于珠三角空气污染已经是一个区域性的问题,《办法》规定,由省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省政府负责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办法》明确,省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办法》中还强化了公众参与,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

  《办法》要点

    ●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珠三角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要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以减少VOC排放。(记者/刘茜通讯员/黄慧诚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