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乡村社会权力与权威结构的变迁认识中国基层政治的运作,其首要任务就在于考察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与权威形态。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曾将社会权威区分为神异性权威、传统的权威、科层的权威三种类型,同时还指出,只有被公众认可的权力才可以被称为权威,二者之间存在着可以界定的差别。关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形态,孔飞力提出了“士绅操纵”的理论,孙立平则提出了“皇权一士绅一小农”三层结构理论,而在此之前,费孝通曾提出过“双轨政治”的理论。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中存在着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及教化权力三种权力形态。进入近代时期以来,中国的乡村社会权力与权威格局至少经历了如下三次重大的变迁,而每一次变迁都同时伴随着国家宏观政治结构的改革或重组。第一次乡村权力和权威格局的变迁发生在清末和民国初期。当时的政府不断强化对乡村的剥削和政治渗透,即所谓的“政权下沉”,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当时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变动。杜赞奇从村庄精英的“经纪人”角色和文化网络来理解20世纪初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的新变化以及“国家政权内卷化”,提出了“经纪体制”理论,他指出,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失当,村庄权力依托的“文化网络”遭到破坏,赢利型经纪逐步替代保护型经纪,原本稳定的村庄权力结构遭受破坏。秦晖等人对1949年以前所谓“关中无地主”现象的研究发现,在陕西关中地区土地相对平均占有的背后,实际上是国家对乡村的强力控制和渗透,地方恶霸对普通农民的压迫,进一步论证了该时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与权威形态的特点。
第二次乡村权力和权威格局变迁发生在新中国建立(特别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后)的初期。在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有效的干部队伍实现了对村落社区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渗透与组织;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实质上是党在乡村的一元化领导。在这种政治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就可以通过三级干部队伍,牢牢地控制各种资源,这种政治结构也就是邹谠所指出的“全能主义”政治形态。张乐天则努力从内部观察村庄权力结构,研究人民公社时期村庄权力的运行,揭示了当时中国乡村政治形态的“理想性”特征,并论证了其中蕴含的各种“浪漫主义情怀”,充实了对这个时期乡村政治形势的研究。
第三次乡村权力和权威格局变迁发生在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特别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乡村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转型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政体被打破,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建立;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取向成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经济状况的两个最基本的规则;三是以宗族家族为代表的地方传统文化形式的复兴。刘华安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经济资本逐渐全面渗透进了乡村生活中去;村庄权力结构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生态,比如大量土地被征用过程中村干部群体(体制内精英)的“富人”化、体制内部精英中非党员干部的比例上升、村企业管理层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如“老板治村”)、非正式的领袖人物分割村落社区的权力等,我国村落社区一个多元化的权力结构正在形成。
在关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权威结构研究中,王铭铭关注到了村庄内非正式权威逐渐形成的过程,特别是家族领袖权威在政治社会变迁中的再生产过程。赵旭东依据一个村落的详细档案资料,分析了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多元权威”结构的形成过程。鉴于中国地域的巨大差异性,对村庄类型的划分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仝志辉和贺雪峰对体制精英一非体制精英一普通村民进行了三层分析并划分出了四种理想类型的村庄;王斯福依据1991~1993年对中国十个村庄的研究而区分出了三种“制度类型”,它们在界定作为地方的村庄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造就出不同的领导类型,同时这些村庄也是时刻处于变化中的;黄宗智的研究发现,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村庄权力结构类型,其中他就分析了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结构对于村庄权力结构类型的影响。从关注乡村社会的各权力主体到对村庄政治形态类型的划分,体现了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与权威形态研究的深化和延展。本文将综合以上两种研究进路,并结合最新的定量与定性资料,重新考察新时期的中国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走向。
二、结构中的行动者:中国乡村社会中的权力主体
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曾经上文所述的多次变迁,当前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重组与调适阶段。新的资源配置格局具有很强的异质性特点,社会互动的新格局引人注目;随着传统政治权威的式微和国家控制手段的转变,村庄内部精英群体有崛起的势头,体制外精英与体制内精英的关系在经历着一场新的洗礼。从总体上看,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弹压性”特点,这一方面体现为村庄社区内权力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相互交织,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村庄精英与平民之间的相对位置是恒定的,即尽管一个村庄社区内部的权力享有者是“易变”乃至难以明确界定的,但是精英与普通人之间的差异是显然的。这种差异不仅表现为个人能力和物质财富的占有方面,更表现在相互的心理预期和身份判断上。
20世纪80年代,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了著名的“结构二重性”概念,集中分析了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既不能将作为行动者的人看作是完全的自由人,同时也不能将它们看作"社会的木偶";行动者的能动性(agency)一方面根植于社会结构的土壤中并深受其制约,同时也通过"反思性监控"等机制改造着已经存在的社会结构。此一理论框架可以用来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与内部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探讨中国乡村社会各种权力主体在地方政治场域中的实际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有可能构成中国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社会群体或阶层有四个:乡村基层干部、财富型能人、知识型能人和地方拳头势力,在理论上他们可以分别代表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混世"精英。这四个群体的出现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演变的自然产物,古代乡村社会就存在这些身份主体的影子,比如乡绅、地主富农、私塾先生和地痞无赖。经过20世纪的政治巨变,这些乡村精英不断改换身份符号,但仍旧保持了各自的生命力,以新的姿态出现在乡村社会权力舞台上。他们相互之间的博弈实际上构建着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和秩序形态。
1.乡村基层干部
在我们所调查过的绝大多数乡村中,基层政权几乎都同时表现出了两个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向:一方面,基层政权组织的持续弱化;另一方面,基层党政干部仍是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的最主要的持有者。前一个趋势集中体现为农民对村庄干群关系的评价上,有高达57.0%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与村干部的关系很平淡,另有5.9%的人认为干群关系紧张,还有7.3%的人对此说不清楚,只有29.7%的人认为自己村庄的干群关系是紧密的。后一种趋势集中体现为乡村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途径,关于宅基地、邻里等纠纷的解决方式,大多数人都会通过村委会寻求解决,这说明村干部在化解乡村纠纷当中仍旧处于核心位置,即使在干群关系紧张的村庄,这种情况也不例外,也可以认为:尽管在改革开放以后,乡村基层干部面临着社会权力持续弱化的现实,但是他们在基层政治中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根据被调查农民对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乡村基层干部在村庄社会中的特殊角色,他们是国家政府的权力末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科层化职业地位,甚至可以说是“当然”的村庄当家人。但同时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他们又是追逐自身利益的“经济人”,所以必然与普通群众存在某种程度的利益竞争关系,导致干群关系的冷淡甚至紧张。村民自治制度所带来的乡村干部“角色冲突”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村庄中的职位张力,这也导致了农民对乡村干部所怀有的矛盾心态--在对他们持有冷漠甚至怀疑态度的同时,当家庭出现异常问题时还只好求助于他们。有一位受访者这样评价村民与干部之间的关系:“平时村里的机构(主要是村'两委')只是挂个名而已,基本没什么作用,对村民的生活没什么影响,只有哪家出现问题了才会想起找他们”,类似的许多回答都在印证以上所提出的结论,即中国的乡村政权和基层干部正处于日常性权力弱化与特殊化权力尤强的状态。
2.财富型能人
在一些社会经济相对发达的中国农村地区,财富型能人群体开始逐渐兴起,他们可以被称为乡村经济精英,当地的农民大多也是这样看待他们的。我们的实地调查证实,有54.8%的被调查者回答自己的村庄中存在着经济精英,追问之下便可得知,他们眼中的经济精英主要就是那些致富能手,包括农民企业家、个体户、种粮养殖大户等,可以统称为财富型能人。我们的调查还发现:这些乡村经济精英分子是否能够成为村庄权力与权威主体,关键在于他们持有何种政治态度,他们如果积极参与或介人村庄公共事务,那么很容易成为乡村社会权力格局中的重要群体,而若相反,他们就会成为“独扫门前雪”的经济能人而非公共权威人物。财富型能人的政治选择一般存在三种情况:(1)主动与政治权力持有者合谋,以取得部分政治权力,比如直接竞选村干部或与村干部建立特殊的经济与社会联系;(2)保持政治冷漠态度,不直接介入村庄的公共事务,“先富不能带动后富”,其影响力往往局限于经济事务领域;(3)积极帮助和带动村庄其他农户发家致富,成为令大家佩服和敬仰的村庄精英,并水到渠成地取得一定的社会威望和政治地位。我们的实地调查统计数据显示:那些认为自己村庄存在经济精英的被调查者对村庄经济精英的态度和看法并不乐观,有48.5%的人认为,他们只管自己致富,对村里公共事务一概不管;而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认为,他们在当地的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虽然已经有少数经济精英在村庄公共事务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说,这个群体在我国乡村权力和权威格局中的地位尚不明朗,他们当中的多数人仍旧处于单纯的经济事业成功阶段。财富型能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三十多年里一度消失,而该群体在晚近时期的复兴趋势虽然已经呈现出来,但受历史教训和现实社会规则的影响,他们所希望和能够发挥的作用难以给予确切界定。
3.知识型能人
知识型能人主要包括退休老干部和老教师、宗族领袖、民间文化的传承者(如民间艺人、风水师、技术精湛的工匠)等人群。从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近现代历史视角来看,该群体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呈持续衰落之势,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遭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有复兴的迹象,但是因为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他们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基层政治舞台上的运作能量仍然十分有限。我们的实地调查发现:关于村庄社会精英的组成,在承认村庄存在社会精英的被调查者之中,分别有33.0%、10.0%、5.0%、1.0%的被调查者选择有能力的老人、老支书、国家退休干部和宗族活动家,还分别有8.0%的人选择了家族长辈和有办事能力的人。这种分散的“社会精英认定”现象证明了中国乡村社会知识型能人的持续分化趋势,而被调查者对这些已经被认可的社会精英所持的评价更证实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仍处于“式微”的状态。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宗族,我们的调查结论是:多数的村庄根本不存在宗族势力,即使存在也仅仅是在婚丧嫁娶等一般性事务中可以发挥某些作用,而对乡村基层政治的形态和权力格局的影响并不突出,这与之前不少本领域研究者的观点有着很大的差异。关于宗族在村庄内部所发挥的作用问题,具体的统计结果详见表3。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乡村社会的宗族力量尽管仍在某些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并非是基层政治权力结构的核心所在,因此在乡村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也不突出。同样,其他类型的知识型能人群体也面临着类似的局面,他们所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生活性”事务方面,而难以从根本上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与权威形态。乡村基层干部群体的“政治主导”地位也间接地证实了这一点。由此可以认为,知识型能人在中国当前的乡村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局部性的影响力,但尚难以构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相对于前文所提及的基层干部和财富型能人群体,他们在乡村社会权力格局中的位置较低,甚至可以认为,他们难以成为与前两个群体并驾齐驱的政治势力。
4.地方拳头势力
地方拳头势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是“隐去”的,但又确实存在并影响着村庄的权力格局。有研究者发现,中国的少数村庄已经为地方黑恶势力所控制,当地的村干部本身就是恶霸势力出身。我们的调查没有发现类似的情况,但是这样一股乡村社会势力的存在是不难发现的,而且他们还会经常卷入乡村基层政治的角逐漩涡当中,比如充当乡村干部或财富型能人的“打手”或者通过武力威胁等手段分享其他精英群体的政治经济利益等。而乡村基层干部也往往主动采取利益安抚的办法来争取他们的支持,以维护社会日常秩序;也有的村干部采取“胡萝b+大棒”的政策,综合利用物质引诱和司法威胁的手段,将其纳入到以自己为主导的乡村权力格局中。鉴于此种社会势力在社会伦理层面上存在较大的分化,所以本文不再延续之前“恶势力”的提法,而统称为“地方拳头势力”,其共同的特点在于他们在乡村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与权力是与其“武力”手段而非创造财富的能力或者国家科层制度相关联的。
关于地方拳头势力与乡村社会其他精英群体的关系,总的来说,如果他们能够顺利进入村庄经济精英的行列,一般也就能相对安心地“坐享其成”;但是如果不能如愿,他们与其他类型精英群体的关系往往就会出现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切磋和磨合”,最终有可能实现妥协,但也可能导致村庄陷入“社会失序”的困境。在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乡村地区,地方拳头势力很难发展成熟壮大;但是在主要依靠内部力量保持整合的村庄中,他们很容易成为村庄权力格局的组成部分,要么与其他社会精英群体分享公共利益的果实,要么就成为祸害一方的“坏分子”。在那些乡村社区公共权威严重缺失的地区或者村庄,这个问题尤其严重。
综合对中国乡村社会四个权力主体(人群)的分析,我们认为,基层干部群体在总体上控制着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布局;财富型能人群体在其中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与个人的政治意愿选择关系密切;知识型能人群体主要是问接性地对乡村政治局势发挥作用,集中体现为通过对日常事务的参与而影响到村庄政治格局的具体形态;地方拳头势力往往成为政治权力持有者的附庸,以此分享乡村政治利益,但是也可能陷入与国家政权对立的“草莽境地”。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关键就在于多元权力主体之间的妥协与斗争状况;而村庄公共资源的存在经常成为这种妥协得以达成的物质基础。如果说对中国乡村社会各权力主体人群的分析只能描述一种现实的话,那么全面了解这些人群之间的关系所建构出来的政治结构形式就显得更为重要。而这首先需要进入到类型学的考察中去,通过对各种类型村庄的归纳对比和提升来获得一种解释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