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但要强调民主选举,还要强调民主监督,不管村级权力是更分散还是更集中,后期有效监督都至关重要。
东莞村级党组织、村居委和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下月初将拉开帷幕,试点的几个镇街被要求在年底完成。和往届不同,此次选举要求,每个镇街“三权合一”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即在换届之后 ,80%的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主任和集体经济理事长将由一人担任。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被誉为“中国民主演练场”的村民自治,虽然有了法制保障,各地也进行了很多尝试,但是,推行过程中依旧一路坎坷、困难重重,加之这种草根民主没有像学界一些人预想的那样向更高层级的国家政权推广,所以舆论中对村民自治悲观甚至否定的声音并不鲜见。
其中,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村级“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关系,也就是如何既保障村民自治权,又保障党对基层的领导。在现实运作中,因为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党组织任命的村支书与村民选出的村委会主任意见不合,甚至形成两派,产生“内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探索村委会主任与村支书由一人兼任,或者要求村支书参加村委会竞选,或者让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但又不是党员的人“突击入党”。这就是“一肩挑”产生的现实渊源。“一肩挑”虽然解决了“两委”内斗的问题,但同时产生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一些村的重大的事项基本由一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侵害村集体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部分学者因此质疑“一肩挑”是村民自治的倒退。
针对东莞此次村级选举,部分学者也产生了类似的争论:“一肩挑”到底好不好?而且,因为此前东莞鼓励村级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此次如果再实行书记和主任“一肩挑”,那么一些村(社区)就会出现“三权合一”的现象,村级领导人的权力将更加集中。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安排是,书记和主任可“一肩挑”,而理事长则应由其他人担任。众所周知,珠三角包括东莞的村级集体资产十分庞大,“经济权”在村级管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庞大的集体资产,是沿海经济发达农村必须实行分权治理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不能与全国其他农村相提并论,因为很多中西部村庄的集体资产很少,并无很大权力寻租的空间,所以当地的村级治理权力设置就可以考虑相对集权,以节省村务管理成本。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将“经济权”从村务管理中单独剥离出来,无疑可以对村干部的形成有效分权,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以及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甚至被侵吞的现象。
另外,村民自治不但要强调民主选举,还要强调民主监督,不管村级权力是更分散还是更集中,后期有效监督都至关重要。针对村级“经济权”的监督方面,东莞已经做了很好的探索,建立了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实现了资产交易的透明化。鉴于很多地方并无村务监督的常设机构,东莞如果可以参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原则,创设村务监督的常设新平台,覆盖除集体资产交易外的其他重大事项监督,则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