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制度,很多人缺乏准确、深刻、简洁的概念体系进行分析,也不理解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迄今为止,私有制、国有制优劣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争论还在进行,实际上,这对概念本身就是很不准确很不清晰的,在二者之间非此即彼的论调除了激发意气之争,对中国当下土地问题的讨论甚至会有误导的作用。
愚蠢的问题只能得到愚蠢的答案。本文以为,土地制度由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和政府的土地政策构成。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地租的公平分配与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政策与土地权利的安排如何影响地租分配与土地利用,要在各种情势之下具体地考察。
土地制度的核心概念与问题
就人对土地的财产权利而言,所有权的概念意义不大。所有权不是源头,也不是起始点。同使用权、承包权等权利相比,所有权甚至没有必要特别强调。现实中不存在、理论上也不应该存在绝对的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意义上的而只是类别意义上的。在英美普通法里面,所有权的重要性没有被特别强调,因为具体的财产权利才是重要的;在法律意义上人们拥有的不是土地,只是土地上的财产权利,这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讨论土地问题,我们需要注重具体的财产权利。应该看到,无论是所有权、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一两年的租赁权,甚至可以从某块土地上通过的权利,都可以说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的财产权利产生了什么样的利益,土地上财产权利的安排对于地租分配和土地利用的影响,才是问题的关键。早年放露天电影的时候,在地上画个圈“占座”,晚上就有权利坐在那里,这就是为习惯所尊重的、时效为一个晚上的使用权或者优先占用权,这也可以视为一种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亨利?乔治把地租(土地收益)作为其思想的核心,形成了地租社会化理论。他用“外壳”与“核仁”来比喻土地与收益,反对僵化地从土地占有的形式来理解土地所有制。他说,“如果我们取得了核仁,可以让他们据有外壳。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
我一向反对对“国有”进行财产权利的理解,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在涉及外国人时不是财产权利的问题,而是主权或政府特权问题;土地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意义在于对外国人的排斥,即外国人在获得土地权利上或享有土地收益上不能同中国人平等。宗族所有、集体所有、单位所有、个人所有等等才具有财产权利的意义,因为这些所有制形式都对其他国民具有排斥性。
土地政策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利税、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等。土地政策可以最深刻地影响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地租归属。如果北京三环内的一块土地被限制只能从事农业生产,那么其权利者的收益也很有限。
地租是仅仅因为拥有土地上的权利就能够给权利人所带来的收益。地租由于土地的相对稀缺性产生,既可以由人地比例,也可以由于土地被人为垄断的程度决定(即使地广人稀也可以因为大地产制产生高额地租)。农业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地租非常不一样,城市土地的地租差别也可以极度悬殊,这是因为地租由土壤肥瘠、区位位置等因素决定的。构成土地制度的政策和法律可以深刻影响地租分配的结果。
土地制度安排的历史考察
中国历朝历代所最注重的,莫过于土地制度。
战国之前的时代,中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封建土地制度。历代言封建不言井田,不谓真言封建,因为封建既是政治制度也是经济制度,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在封建社会,阶层是凝固的,出身决定了一个人的地位,身份决定一个人对于土地的权利。不过,领主所获地租不完全是私人性的,可以说主要是公共财政性质的,因为属民给领主所交的地租是财政和军费来源。
大一统始于秦。关于奠定了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标准的论点,即商鞅“坏井田,开阡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坚持此种说法的人怕已不多,因为根据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考古发现,可以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可以说均田制是由秦朝最早施行的制度;到了北周隋唐时代,实行的也是均田制。均田制是政府按人丁或劳力平均分配土地,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均田制大致保证地租在社会成员当中的共享。
私人地主制或自由土地制度在安史之乱后定型,此为中国历史一大分期。封建制确有其不平等的一面,但一旦领主丧失了其公共职能(地方行政、军事)而变为纯粹的地主―如法国大革命前的情况那样―社会就更不稳定。从地租的公平分配的角度,甚至可以说封建土地制度都比私人地主制好,因为地租的共享与分享至少可以保证社会比较稳定。历代变乱的原因除了政府暴政腐败,还有土地的集中,即社会成员地租享有的巨大差距。
族田制是族田地租在宗族成员当中均享和共享的制度,是范仲淹创造的。宋仁宗皇佑二年(1050年),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10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做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明代中叶以来,在长江以南,尤其是福建和广东的许多地方,宗族、寺庙、会社等组织占有的土地逐渐超出了私人地主及自耕农所占土地,成为当地最为重要的土地所有者。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章学诚称,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追求地租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
比较俄国的村社与中国的族田,前者强调成员的同等份地,后者是成员对族田地租的分享,最直接形式是每个宗族成员均分族田地租(实物或货币)。族田在实践中的操作形式比较复杂,比如成员租种要减免地租额,族人还享受族田地租提供的族内公共服务:祭祖赛神、修桥补路、教育、赈济孤寡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在开始阶段只是实现了均地小农,实现了大致的临时的地租均享;农业集体化才算完成制度创新,建立了村社土地制度。集体化的意义在于根本消灭了私人对于地租的竞争性获取,实现村社成员对于村社地租的均享。
再看看美国的实践。1862年5月林肯签署的《宅地法》规定,凡一家之长或年满21岁、从未参加叛乱之合众国民众,在宣誓获得土地是为了垦殖目的并缴纳10美元费用后,均可登记领取总数不超过160英亩(960亩)的宅地,登记人在宅地上居住并耕种满5年,就可获得土地执照而成为该宅地的所有者。从1862年至1900年,至少有60万个美国家庭从中得到好处。据统计,依据《宅地法》及其补充法令,联邦政府到1950年有2.5亿英亩土地授予移民。美国处理土地问题的办法,是国家先控制了大片土地再公平地分给国民私有。美国因为地广人稀及工业化进程已经开始等特殊历史条件,这个措施已经能够保障农地地租在社会成员中大致均享,佃农阶层不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