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以拓展经营形式,更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加快建立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指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目标,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配套:
一是因为在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农业劳动力又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趋势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二是因为在农业市场化、国家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建立适应农业新阶段特征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三是因为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
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全国各地在开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各种创新模式也不断涌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应呈现如下架构: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实践表明,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明显的主要有七类供给主体:一是依托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五是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从上述各供给主体的经济和社会特征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公益性服务主体与经营性服务主体相结合的特征。这也符合农业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特点:政府失灵的地方,用经营性服务来补充;市场失灵的地方,用公益性服务来补充。此外,由于一些经营性服务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性支持,所以具有半经营半公益的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