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3月7日,四川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进一步加强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农业〔2013〕32号),省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结合我省实际,以实施新修正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一要完善机构设置。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设置乡镇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在乡级整合农技、农机综合设置农技推广机构,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站牌子。二要明确机构职责。将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机管理与技术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分解成具体任务,细化量化并落实到每个机构和每个农技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三要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川委办〔2011〕29号文件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服务在乡、管理在县、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管理,强化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确保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结合、事权与财权的有机统一。四要规范机构名称和标识。按照突出职能、易于识别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构名称和标识,乡镇推广机构名称按“行政区划名称+行(专)业名称+通用名称”予以规范达到全省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岗位管理。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管人、优化组合的原则,完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实现农技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要围绕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和共性服务需求,突出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农机化服务等重点岗位。二要强化农技人员聘用管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严格执行用人标准和聘用程序,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对农技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以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方式,探索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总体稳定、留优汰劣、人尽其才的人员进、管、出新机制。三要推行乡镇农技推广准入制度。凡是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新进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民族和边远艰苦地区按川农业〔2012〕98号文件规定适当放宽,并按核定编制、规定程序尽快配齐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四要全面推行农技推广岗位证书管理。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单位负责人必须具有农业专业技术职称和农技推广岗位证书,具有农技推广岗位证书的工作人员才能竞聘农业公共服务职责岗位。获得农技推广岗位证书,必须参加农技推广岗位证书培训考试(考核)。五要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适应农业科技加快发展新形势,制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农技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学历提升等继续教育,着力培养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复合型农技推广人才。
三、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一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考虑安排,县农业部门务必要抓紧制定、优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投资来源和数额等,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二要抓紧落实地方配套,按照川委办〔2011〕29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抓紧落实地方配套、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为乡镇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配置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及交通工具等。三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规范执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积极配合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四要加强财政投资形成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抓紧办理产权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未经建设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四、进一步创新推广运行机制。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技术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联系合作,构建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二要全面推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完善县级首席专家和技术指导员制度,建立乡镇责任农技员制度,采取联系村级服务站点、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明确乡镇农技人员责任,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全覆盖。三要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坚持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推介制度,大力推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田间学校等服务模式,强化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的有机衔接,与粮油高产高效创建活动、四川现代粮食产业基地扩面推进工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等重大活动结合,开展“四新”示范,促进“六良”配套,指导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四要促进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到县域内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集成、熟化、推广农业新技术成果。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为农民提供农资统供、统耕统种统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全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