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今年2月16日,海南陵水县大墩村农民符美连乐滋滋地盘算着,准备从政府给的征地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把新房装修一下,和846户村民一起乔迁新居。符美连说,国家征地给的拆迁补偿让她很满意,而更让村民们满意的是,愿意留在村里的劳动力,都能在二三产业稳定就业,长期生计也有保障。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用地需求持续增长,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凸显,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成为代表委员们颇为关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在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大战略中,无疑处于一个关键性的地位。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强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土地价值攀升,围绕土地利益产生的矛盾也不断加剧。一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强制拆迁,补偿过低,导致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都无权剥夺。”在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看来,农民的利益与土地息息相关。即使外出打工,只要手里还有土地,一旦失业还能获得最后的保障,通过土地权益的分享,农民还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无论是承包用地还是宅基地,对农民而言都意味着退路和利益。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表示,很多城镇的发展对土地财政过于依赖,这就会带来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某种侵犯。“据了解,世界各国如果城市化进程中、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比较平稳,那么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是把城镇化的过程作为一个富裕农民的过程。而如果城镇化过程变成了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过程,这个成就就不能持久,社会也很难安定。” 征地拆迁不能与农民做“一锤子买卖”,而要顾及和保障好农民的长远发展。代表委员们呼吁,未来要妥善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和公平分配问题,在征地的过程中应不断加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河南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代表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杜绝“替民做主”,着力破解土地城镇化和人的城镇化不匹配问题,让土地“红利”更多惠及农民。 确权赋能,让“死资产”变成“活资本” 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受限,农民房屋抵押无法变现,“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为此,代表委员们呼吁,应在法律层面上放宽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使农村土地“还权赋能”功能有效实现。在“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来复归、凸显和兑现土地本源及潜在价值,把农民理论上的财产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和资本。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新起点。要让农民得到承包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和权证、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产权和房产证。农民有了‘三权三证’,就有了财产,有了财产收入。土地确权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无偿或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情况就可能避免。”在经济界和农业界联组会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委员发言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