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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增加农民收益(2)
添加时间:2015-09-11 08:33    来源:未知点击:

    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
    建立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农业服务体系,既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和类型之一,又是农业转型发展和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由于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双重属性,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的三重功能,农业的服务体系必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服务主体与制度导向的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合作主导型、行业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以及不同类型的结合等。二是服务形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为服务的外包化,如公共服务的外包化和私人服务的外包化;服务的内部化,如合作社等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服务;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结合,如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为农民或农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类型。
    我国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之中,着重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农业服务已从过去统包统揽的单一化服务方式,逐步转变为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退出由市场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市场(也即通过市场机制运行)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产品和服务领域方面在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如高校、科研机构和公益组织等)主导的农业服务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较大的进展;尤为突出的是,随着我国农民合作化与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主导和农业行业组织主导的农业服务正在显示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各国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格局及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看,以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部化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应该成为现阶段我国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的建构重点。为此,意见提出“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对此作了有效部署。
    而建立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当前需要把握三个关系。一是把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构的互促共进关系。农民合作组织既是农业服务的需求方,又是农业服务的供给方,因此,现阶段要把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作为重点,以建立农业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关系。二是把握农业服务外包化与内部化的关系。也就是要处理好市场化服务和非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为此,首先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加快农业行业组织的发展,增强行业的内部化服务功能;其次,要通过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联合发展,探索建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于一体和多层次的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增强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拓展农业服务的深度与广度。三是把握政府农业公共性服务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农业公共性服务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体现,因此,无论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是以直接的方式提供,还是以购买的方式提供,都应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而不应具有歧视性,但与此同时,也应注重农业公共服务的效率,加强公共服务的效率评估。为此,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农业公共服务品的概念和受益对象,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的运行体系和评价体系,要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公共服务质量的反应,让农民介入各类农业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政府农业公共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精准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