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其发展存在问题
从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来看,这类所谓“合作社”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完全将农户“过滤”掉了:(1)农户在此类合作社中失去了农户独立性的第二方面,即完全失去了自己土地的家庭经营自主权。(2)农户没有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从而不能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二次返利”原则被破坏,农户参加合作社借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利润的主要途径被破坏。(3)由于农户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原则,也都没有了根基。
其实,根据其运作模式来看,此类“合作社”本质上是农业经济中常见的“租地经营”(其经营模式无可非议),只不过不适当地采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应该将其登记为普通工商法人,而不是合作社法人。
涉农企业采取合作社形式主要是为了套取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样一来,既破坏了合作社优惠政策的公平实施,又侵害了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政策资源(如财政支持)总是有限的。
此外,这类所谓的“合作社”事实上正在“消灭”小农户,这与农民合作社保护并改造小农户的宗旨背道而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突出,肯定不能通过“消灭”小农户去实现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