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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18)
添加时间:2015-06-16 08:35    来源:未知点击:

——兼谈其发展存在问题
    (三)涉农企业假借合作社获得优惠政策
    近些年来,“公司+农户”的形式被一些人误认为是合作经济形式。其实,“公司+农户”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而非合作经济形式。那些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公司(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以避免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对其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它们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订单(提前与农户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
    “公司+农户”客观上有利于农户销售农产品,但是,由于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农户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和农户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现实中,双方都可能因为市场价格过于超出预期而违约,而且,公司违约甚于农户。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一些涉农企业看上了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遂将“公司+农户”变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其中,通过吸收农户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情况比较典型。它们一般采取如下模式:
    (1)该类合作社一般由一些涉农企业或者种养殖大户发起,他们在接受农户土地入股后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和土地经营完全由企业或种养殖大户自行决定。
    (2)农户以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但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事务,也不承担合作社的任何经营费用。农户可以在合作社的土地经营(如种养殖)中务工并取得务工报酬。
    (3)农户土地入股的年收益构成=土地租金+合作社年终分红+务工报酬。例如,在四川省雅安市,农户的年收入为,土地租金黄谷450~660斤/亩,年终分红200元/户,务工报酬30元/天。不过,农户只能在农忙期间,或者合作社缺劳动力的时候,才有机会在这些合作社务工,因而年务工报酬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