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其发展存在问题
由此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出现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合作社管理者无私奉献,但难以为继。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主要依靠能人和大户支撑,他们出以公心,不计薪酬,无偿贡献,如果合作社能够在短期内走出初创低谷,赢得利润,并有能力支付这些能人大户管理者的薪酬,那么,合作社将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反之,如果合作社不能走出低谷,长期没有利润支付这些能人大户管理者的薪酬,那这些管理者的无私奉献热情将难以持久。由此形成的合作社内部“搭便车”的制度格局,最终会导致这类合作社瓦解。现实中,更多的是后者。
另一种情况是大户大股东掌控合作社,损害普通农户社员的利益。目前,相当多的合作社是由农村的致富能人、经营大户或各类经纪人牵头组建的,这些人的入股资金在合作社股份中往往占绝对多数,有的甚至一股独大,成为合作社的大股东。与此相应,这些大股东自然成为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主要成员,持股最多者往往成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理事长。
如果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制度能够正常运行,这种“能人大股东机构”或许还能够正常发挥管理和经营职能,能够为合作社普通社员带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实际利益。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能人大股东”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往往缺乏民主基础(普通农户需要依靠“能人大股东”才可能获利,其地位低下,没有争取民主权利的基础),这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制度难以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法定管理机构成为摆设,合作社的管理事务、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基本上都由“能人大股东”决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不起作用。合作社的普通农户社员能够真正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机会很少,而且,越是关系重大利益的决策,普通社员往往越是没有机会实质性参与。
在利润分配方面,真正能够按法定比例进行“二次返利”的很少见。最常见的情况是,合作社的营销大户按约定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而此后的营销利润与社员无关。有的合作社收购价格略高于市场价格,其差价就算作“二次返利”。也有的合作社,有部分或者象征性的“二次返利”,但远远达不到“可分配盈余60%”的法定标准。
在本质上,这些“合作社”只是“能人大股东”的企业(它们大都应该登记为普通工商企业),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它们不可能担负起农民合作社“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