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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16)
添加时间:2015-06-10 09:17    来源:未知点击:

——兼谈其发展存在问题
    (一)普通农户难以创办合作社
    国际经验表明,各国农民合作社的普及推广都是通过政府机构的有组织推进去实现的。各国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地方政府通过自己的相关机构(如基层政府的各类涉农机构),一方面开展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农民合作社培训专门人才和农民骨干;另一方面,派出工作人员直接帮助和指导农民建立并管理合作社③。
    例如,加拿大基层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创建全过程。合作社成立前,帮助农民组织会议,指导并帮助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业务活动种类等。合作社成立后,指导并帮助确认成员、制定计划、寻求资源、进行产业分析等。通过政府的直接支持,可以明显提高农民的参与性,同时也有利于依法完善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韩俊等,2006)。在法国,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及有关协会,都积极为建立农民合作社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包括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黄步军,2003)。在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起和成立大多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所建合作社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发展潜力也较大(王震江,2003)。
    在我国,由于缺少基层政府的有组织推动,目前农民合作社处于自生自灭的境地。普通农户(即单纯的种植或养殖户)虽然数量众多,而且有很强的合作意愿(李尚勇,2008),但是,他们往往缺乏资金,缺少知识,缺少经营和管理能力,再加上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都很有限,因而很难自己发起组织农民合作社。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然只能出售初级农产品,几乎不能分享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利润。
    另一方面,我们的基层干部(包括市区县和乡镇干部)普遍缺乏农民合作社基本知识,几乎没有能力正确指导当地农民依法建立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尚勇,2008)。
    (二)大户大股东掌控合作社,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
    由于在农村,尤其是在相对贫穷的偏远山区,弱势小农户很难建立起农民合作社,所以,合作社在初创的时候往往需要致富能人、种养殖大户或村组干部领头发起。这些“能人”为合作社制定运行规则,选择生产经营项目,提供启动资金,组织农产品营销,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客观地说,没有这些能人、大户、大股东的积极组织和参与,很难想像在贫穷的山区农村能够建立起农民合作社,并使之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