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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14)
添加时间:2015-06-04 08:48    来源:未知点击:

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14)
——兼谈其发展存在问题
    (1)合作社要求社员认购较高的入股资金。这是因为农产品的高附加值深加工需要较多的资金,而合作社社员数量往往有限。一般情况下,合作社股金资本占合作社加工企业总资本的40 %~50 %,每股金额则根据农产品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在美国,首次入股资金约5000~15000美元。为了避免大股东问题,他们也限制社员的入股比例。
    (2)合作社的资本金相对稳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加工企业的运营需要稳定的资本金支持,另一方面,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合作社获得银行的优惠贷款。“新一代合作社”采取封闭的社员制度,通过限制社员退社,来保证合作社资本金稳定。一般情况下,社员不能随意退出,合作社也不轻易接纳新社员。封闭的社员制度,显然与经典合作社开放的社员制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有很大区别。
    (3)社员享有与其入股金额相当的交货权。这意味着社员在合作社得到的服务与其入股金额相当。不过,这种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按规定,每个社员当年(当期)卖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必须与自己拥有的交货权所规定的数量相同,多交不收,少交则要根据带给合作社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保障了加工企业的原料(初级农产品)供应,减少原料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抑制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合作社事先规定了农产品当期的收购价格,随着市场价格波动,有可能诱发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价格低于收购价时多卖给合作社,反之则少卖)。
    (4)社员的交货权可以转让。这里有两种情况、两种作用。一种是交货权的临时转让。当社员的交货权数量大于或者小于自己当年的农产品数量时,就需要转让或者购买交货权。交货权的临时转让解决了社员因农产品产出波动而需要“调剂余缺”的问题,客观上保证了加工企业原料供应的稳定。
    另一种是交货权的永久转让,即通过转让股金而转让交货权,这往往需要得到合作社管理机构(理事会)的认可。这一制度安排实际上规定了“新一代合作社”的退出机制。合作社社员的进出更新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而合作社要保持活力也需要社员更新,况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社员制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新一代合作社”需要自己的退出机制,以弥补封闭性社员制度的缺陷。当然,允许股金转让,也为社员调整自己的在合作社的投资和经营规模提供了方便与可能。
    从理论上说,若预期绩效良好或存有未分配利润,合作社股金(连同交货权)的交易价格就会高于它的票面价值或原始价格,股金出让人就会取得溢价收益。与此同时,股金出让也意味着经营和投资风险的转移。这些同经典合作社股金不能转让或者只能转让给本社社员的规定明显不同。
    (5)“二次返利”与“股金分红”合而为一。“新一代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也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进行,但由于社员的交货权与其股金相当,所以,“新一代合作社”的“二次返利”与“股金分红”合而为一。这种情况显然能够有效地避免按交易返利与股金分红的摩擦。